疫情防控的这些法律问题你应该知道!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11 10:19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为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连日来,南靖法院

抗疫突击队、土楼与法同行志愿服务队

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

带着精心编印的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宣传提示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普法案例》

《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等宣传材料

深入村、社区的疫情防控点

向过往群众发放

并就当前防疫形式为群众答疑解惑

引导群众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主动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和责任

积极配合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南靖县人民法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宣传提示单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5.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8.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照《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10.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患者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该医疗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11.以预防、控制疫情名义进行诈骗的,如何处理?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处罚。

12.疫情期间盗窃物资的,如何处理?

答: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13.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14.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1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16.食用人工养殖的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答:根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不得食用,即使是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也不例外。

17. 鸽、兔等是否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答:对于鸽、兔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人工饲养的动物,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可以食用,但要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18.可以继续食用河鲜、海鲜等水生野生动物吗?

答: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

19.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信息?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普法案例

一、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聚众打麻将。公安机关按到群众报警后,即出警到李某某家中处置,说明政府明令禁止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并对在场聚集人员进行劝离。李某某情绪激动,推搡、拉扯并用凳子砸击民警。归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违反政府关于禁止聚集行为的规定,不听劝离,暴力袭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官说法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应当认真遵守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自觉佩戴口罩并配合工作人员的排查、登记、测量体温等各类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如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惩处扰乱防疫秩序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山市某镇村口临时防疫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核对时,与工作人员黄某某发生口角,还通知其兄梁某等人到场,辱骂黄某某等工作人员。当晚8时,被告人梁某、梁某某酒后纠集他人来到被害人黄某某住处附近,辱骂和殴打黄某某及其父亲致轻微伤,并将上前劝阻的治保人员按倒在地。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疫情当前,被告人梁某和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官说法

疫情防控事关公共安全。本案两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仅拒不配合检查,还纠集人员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及其家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社会公众要以被告人为鉴,在疫情防控期间,遵规守法,服从管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三、打击假借疫情名义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至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推广号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微信转账后不再理会被害人,诈骗了19名被害人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法官说法

当前,全国人民都在防控疫情,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疫情防控相关物资需求迫切的心理,趁机诈骗他人财物,或实施其他制假售假涉疫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性质恶劣,应予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网购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务必选择正规网站购物,尽量避免私下交易,谨防上当受骗。

四、惩治哄抬防疫物资价格行为

(一)基本案情

武汉出现新型冠状肺炎后,谭某某以50元/盒的高价在某电商平台出售进货价格为25元/盒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月23日又将销售价格提高至600元/盒,实际销售金额5.1万元,赃款案发后全部退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

(三)法官说法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毒药剂等医用物资紧张,相关医疗物质的供应、购买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为该类医用物资的生产、销售商家此时更应该严格遵守政府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诚信经营,不能唯利是图,否则将受到刑法的惩罚。

五、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一)基本案情

1月29日,市场监管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餐厅厨房冰柜中,查获其新近向邓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的两只野生飞禽(收购时已死亡),经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仍从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法官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禁止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是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减少公共安全危机、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应当从 “非典”和“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吸取经验教训,严禁非法买卖、生产、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原标题:《疫情防控的这些法律问题你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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