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即将与市民见面,这就是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期间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比以前的草案审议稿,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条例》有什么改进?《条例》又有哪些内容是与普通市民息息相关的呢?记者就此专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负责人。
《条例》有什么变化——共分6章41条
2016年4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以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深入调研、认真研究,采纳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对《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共分6章41条,主要是对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与之前的草案和审议稿相比,有什么样的变化呢?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青松告诉记者,此次修改主要是体现“为民立法”的原则和要求。在《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苏仙岭—万华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苏仙岭—万华岩规划、游客承载能力和游客需要,引导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居民从事餐饮、采摘、品茗、摄影等经营活动”的内容;在《条例》第八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为保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补偿”的内容;在第二十条禁止行为中,增加了“在景区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这一项;在“管理”这一章中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的内容。
何青松表示,《条例》表决通过之后,将按照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批准之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条例》有什么内容与市民相关——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并行
万华岩镇坦山村村民李运书,在万华岩风景区旁经营着一家6.5亩的休闲农庄,集餐饮、采摘、垂钓等于一体,一年的纯收入接近20万元。去年开始,他就合计着扩大规模,但万华岩风景区的外围规划配套跟不上让他踌躇不前。当得知《条例》规定“要引导当地居(村)民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这一消息之后,让他信心大增。李运书告诉记者,《条例》对于景区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让老百姓更受益。
关于合法权益保护,记者看到《条例》第八条规定: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为了有效保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条例》也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禁止行为。比如说,在外围保护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共分为三个层次。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以内,禁止设立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石材加工、酿造、制药和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在风景名胜区内,《条例》共列举了十二种禁止行为,例如禁止开山、开矿、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行为。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明确规定了禁止人为毁损溶洞资源的行为,禁止在石刻碑刻上粘贴、涂写、刻划、践踏和擅自拓印的行为,在禁止区域内还禁止携犬、垂钓、游泳、露营的行为。触犯这些禁止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有什么配套措施——重点解决五大问题
为了配合《条例》的即将出台,市人民政府针对老百姓最关注的五大问题还研究制定了多项配套措施,包括《条例》宣传、景区的管理体制、规范引导居(村)民建房、殡葬及原有的坟墓处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忠华告诉记者,《条例》出台以后,从政府层面来说要做好5个方面的工作。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力度,促进市民积极配合苏仙区—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有限资源的保护和风景名胜区内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护;要进一步理顺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要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通过逐年扩大生态公益林的面积,逐年提高标准,充分整合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等领域的补偿措施,建立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台《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居民和民用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景区内村居民建房和民用设施建设的秩序;要通过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制定奖励措施,鼓励迁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综合解决景区内的殡葬及原有坟墓处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