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以赌博为生,而且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经常殴打我,怀孕的时候打得很凶。”
——“我们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干涉。”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是危害社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
”
一起离婚案件的庭审现场,原告口中的家暴,却成了被告嘴里的“偶尔发生争吵对夫妻来说是正常的”“夫妻双方有一些矛盾和争吵实属难免”“最近几个月已经没有动过手”等托辞。法官公正审判之余,不免痛心: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维护妇女权益,遏制家庭暴力,才能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在三八“女神节”即将到来之际,
我们重拾“反家暴”话题,
呼吁女性勇敢应对家暴,
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断厚植反家庭暴力法治土壤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其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禁止家庭暴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作出的重要规定,我国各省市也先后颁布地方性法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体现了我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向家暴说NO!
妇女维权可举起“人身安全保护令”
自2015年“家暴立法”后,遭受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作出的一项民事裁定,是独立的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没有直接关系,只要遭受家暴或者有面临家暴危险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盘龙法院受理的夏某某与陈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申请人夏某某就勇敢地举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不受伤害。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婚后,被申请人常因对申请人的无端猜忌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只要申请人出差或者加班、吃饭等就要随时随地视频定位汇报行踪,没有及时接到电话便打给申请人的同事求证,回到家后不满意就会进行言语的侮辱和身体的威胁。2020年9月,申请人又一次被陈某某殴打,最终致其右眉弓2㎝伤口,有大量流血,后产生红肿,并伴随头晕、恶心等症状,面部创口累计4㎝。
审理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作为纽带,没有感情的婚姻无法维系。该案中,结合多次报警记录、夏某某的医院诊治记录,应认定近年来双方感情不和,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对夏某某造成身心创伤。对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某对申请人夏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夏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陈某某迁出申请人夏某某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某地的住所。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保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人身安全保护令外,为使“女神们”保护好自己,法官还有话要说!
请 加强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强化防范家庭暴力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积极寻求帮助。
请 增强取证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固定证据,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请 维护好个人权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主张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任何美好的东西,
都是历经千辛万苦才能得来,
婚姻亦是如此。
很多人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和相处,
确定对方是自己愿意携手一生的人,
可偏偏在向往美好时出现了家庭暴力。
别怕!
“家暴≠ 家务事”

对于家暴,
“零容忍”才是最应该有的态度,
法律是你最坚强的后盾!
祝福每位新时代的女性,
能够成为生活的主宰,
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