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0年禁渔期渔政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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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5 14:54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我县渔业绿色、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刚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办法》规定,现将禁渔期渔政管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 、禁渔期、禁渔区、禁捕种类的划定

(一)5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

(二)我县境内天然水面、河流、水库为禁渔区;

(三)禁渔区内自然生长、繁殖的各种鱼类、水生动物均为禁捕对象。

二、禁渔期管理

(一)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禁渔区内对禁捕种类进行捕捞作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收购、运输、储藏和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禁渔期间,各商店、饭店、商贩经营淡水鲜鱼,必须有产地渔政部门证明,证明所经营的淡水鲜鱼是经过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是符合禁渔期、禁渔区要求规定的合法渔获物。否则,均视为违规经营。

(三)禁渔期内准许上市的鲜鱼要定点经营。上市鲜鱼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渔业采捕标准》要求(青鱼、草鱼、鲢鱼、鳙鱼每尾重三市斤以上)

(四)禁渔期间,从事渔业养殖单位、科研单位,因养殖、科研等特殊要求,需要在禁渔区内进行捕捞作业,必须事先申请,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盟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法律责任

在禁渔期间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渔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渔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作好禁渔期工作,确保我县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告

突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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