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禁渔期、禁渔区、禁捕种类的划定
(一)5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
(二)我县境内天然水面、河流、水库为禁渔区;
(三)禁渔区内自然生长、繁殖的各种鱼类、水生动物均为禁捕对象。
二、禁渔期管理
(一)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禁渔区内对禁捕种类进行捕捞作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收购、运输、储藏和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禁渔期间,各商店、饭店、商贩经营淡水鲜鱼,必须有产地渔政部门证明,证明所经营的淡水鲜鱼是经过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是符合禁渔期、禁渔区要求规定的合法渔获物。否则,均视为违规经营。
(三)禁渔期内准许上市的鲜鱼要定点经营。上市鲜鱼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渔业采捕标准》要求(青鱼、草鱼、鲢鱼、鳙鱼每尾重三市斤以上)
(四)禁渔期间,从事渔业养殖单位、科研单位,因养殖、科研等特殊要求,需要在禁渔区内进行捕捞作业,必须事先申请,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盟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法律责任
在禁渔期间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渔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渔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作好禁渔期工作,确保我县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告
突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