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如何定义知识产权,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普遍接受的概念,当然也很难给知识产权下一个定义准确地表述出其确切的内涵和外延。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吴汉东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郑成思教授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上述概念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各有侧重。根据《民法总则》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法学一般理论,《民法总则》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每一种民事权利都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是基于无形客体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等产生的民事权利,有别于传统的基于有体物而产生的物权和债权等财产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虽然也具有人身权性质,但主要还是表现为财产权属性,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在法律上衍生出了四个特征。
一是法定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与有形财产产生和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才能产生和取得。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知识产权获得的法定性。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付出了劳动和投资取得了知识成果,只要没有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得授权,该知识成果就没有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并且规定不同内容的权利在流转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作为权利人不能在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范围之外另外设定知识产权的内容。(3)知识产权行使的法定性。作为知识产权人,既不可以基于自己私权的行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也不应无正当理由的将权利闲置不去行使。(4)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法定性。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是有限度的。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定了范围、时间和内容,并对于在什么情形下法律不对相关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限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限制包括保护的时间限制、权利行使的限制(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权利穷竭等。
二是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从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延伸而来,它强调权利取得的唯一性。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存在。
三是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是其法定性的延伸。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强调,知识产权根据一国法律规定产生,也仅在一国境内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突破了一般财产权保护的权利附着于财产的特性,即使知识成果依然存在,在不同的地域其获得的法律认可与保护根据该地域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不同。
四是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丧失,这一权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自由使用。如我国著作权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公民有生之年加50年;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10年,但是可以申请续展;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等。但对于商业标记、商业秘密等非智力成果或非公开信息,法律并不规定权利享有的期限。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据主体的权利来源,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二是依据主体的国籍,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内主体和外国主体。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五、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的内容是权利人依法对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识以及其他知识产品在法定的区域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及传播者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专有权利等
六、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
我国现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体系。
七、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