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免赔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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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3:31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

以保单中已载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是不是约定了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就能免责?

什么情况下,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呢?

案情回顾

廖同学与罗同学均系绵阳某学校学生,双方因琐事在校内发生肢体冲突,因生活老师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打斗事件发生,导致原告廖同学在冲突中受伤。

廖同学受伤后进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4万余元。经鉴定,廖同学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廖同学的监护人及罗同学的监护人均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监护人责任险,学校也向该保险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主张免赔,案涉的保险合同均系格式合同,同时该保险公司均未向廖同学的监护人、罗同学的监护人、绵阳某学校提供保险合同,该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合同中免责事项、免赔金额等规定向廖某某、罗某某的监护人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由于各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廖同学以罗同学的监护人、绵阳某学校、某保险公司绵阳中心分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廖同学、被告罗同学、被告绵阳某学校对本次伤害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遂按照30%、50%、20%的比例对责任进行分担。因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作为案涉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被告保险公司既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就该免责条款等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涪城法院依法作出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

法官提醒

日常社会交易活动中,为提高效率,交易双方常常会通过签订包含格式条款内容的合同来达成交易,这种形式通常出现在保险、银行等领域。为避免“掉坑”,合同签订完毕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向格式条款提供方索要合同。同时,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及时将免责事项、免赔金额等约定向对方当事人予以提示、说明,并主动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能理所应当地认为免责条款是其免除责任的金牌。

原标题:《免责条款=免赔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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