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新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你知道吗?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七章六十八条,系统梳理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有关于处分制度的法律法规,从中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那么,有哪些重点是需要我们知道的呢?接下来小编带你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公职人员是哪些人?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政务处分有哪些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规定,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规定了开除的情形,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还规定了例外情况:“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此外,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三、哪些红线不能碰?

1.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对以上行为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此外,公职人员如果有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将予以开除。
2.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还特别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3.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4.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5.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贪污贿赂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 违反规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9.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支持、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侵害管理对象利益以及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2.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参与赌博;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14. 其他行为,兜底条款。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来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原标题:《公职人员注意了!7月新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