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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效降低因疫情引发各类矛盾的法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广富林街道聚焦“后疫情”时期复工复产易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忧锦囊”,助力市民朋友维护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邀请到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程斐然律师,第二届“广富林杯”法治宣讲员优秀选手,来为大家提供疫情期间保险纠纷的“解忧锦囊”。

疫情期间,如果保险人
以被保险人不符合约定理赔条件为由拒赔,
应该如何处理呢?
保险公司赠与防疫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险产品,
后续如果发生保险纠纷,
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关心这些问题的朋友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面对严峻疫情,我们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希愿疫情之后,一切美好如期而至!
后续,我们会继续聚焦复工复产后相关法律问题,持续更新“复工复产解忧锦囊”系列视频,为广大市民的抗疫生活“解忧”!
4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修订版)》,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涉疫情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原标题:《律师说法丨疫情期间遇到保险纠纷该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