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广州市公共交通(含公交、地铁)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公共交通出行秩序,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广泛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乘客等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城际轨道广佛线乘客守则》等3份乘客乘车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3份《守则》内容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修改了儿童免费乘车规则。一是将儿童搭乘公交、地铁免费身高线从1.2米提高到1.3米,同时,除了身高标准以外还考虑了年龄因素,部分身高超过1.3米但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证件仍可免费乘车;二是结合全面二孩政策,考虑到乘客的现实需求,将一名成年乘客携带免费儿童的人数从一名调整为两名。
二、增加了保障乘客安全的相关内容。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为大容量的运输工具,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出于安全考虑,增加了安全乘车的相关要求。一是公交车方面:明确乘客在车厢内不得有危及驾驶员行车安全和其他乘客人身安全的行为,规定了乘客有配合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携带上车的、可疑的、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的义务。增加了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条款。二是地铁方面:针对目前容易发生的、可能危及其他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类风险因素,增加了禁止乘客携带各类电动代步工具和容易对其他乘客造成刮伤或碰伤的自行车(包括未妥善包装的折叠自行车)乘车的条款。但为体现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对行动不便的乘客使用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在健康成年人陪同和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可进站乘车。
三、补充完善了文明乘车相关规则。根据前期广泛开展民意征集所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乘客文明乘车要求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例如在禁烟基础上明确禁止吸电子烟,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大声外放声音,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等。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通告


原文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服从管理,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候乘。车辆到站后,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站后再要求下车。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
乘客在 BRT(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站台乘车,应服从BRT站台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同时上下车。
第四条 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尽量为后续上车乘客腾出空间,不得妨碍车内正常乘坐秩序。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滞留在前、后车门踏板位置,避免靠近车门和车门开关处;双层公共汽车、电车第二层不准站立。
第五条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保持车厢内安静,当使用电子产品时尽量使用耳机,不得有大声喧哗、大声播放视频或歌曲等不文明行为。不得有追逐打闹、赤膊、乞讨、赌博、卖艺等不文明行为,不得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丢废弃物(含丢车外)等;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第七条 乘车时应自觉支付车费、主动出示有效乘车票证(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并有义务配合查验。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付票款自取车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拒不听从驾驶员劝导,阻碍其他乘客乘车或影响驾驶员正常行车的,驾驶员可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在BRT站台乘车,须先付费再进入站台,严禁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
第八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乘车;所带的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九条 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乘车票证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十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超过30公斤或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不得携带乘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婴儿车、非电动折叠自行车、轮椅等应妥善折叠)。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除外)乘车。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及军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车。携带物体有一定重量、体积或为贵重物品的,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乘客应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或BRT站台内造成伤害及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
第十三条 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有序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或已离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驾驶员驾驶及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触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安全器材。
第十四条 车辆营运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灾害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损坏公共汽车、电车车内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乘客有权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营运服务予以监督,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侵扰。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区域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 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规定的票务规则购买和使用车票,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车票。
第五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进出站须使用同一张车票,确保乘车记录完整。对于使用乘车二维码等互联网票卡发生进出站乘车记录不完整时,乘客应该按照补登提醒要求规定时限内及时登记或确认进出站信息和乘车费用。
第六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所带的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七条 乘客每次乘坐轨道交通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八条 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九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或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轨道交通: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三)可能引起乘客恐慌情绪、危及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液氮、强磁化物等),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四)自行车,但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本守则第九条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瓶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五)活禽和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只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中禁止、限制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二条 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
(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头、手或随身物品越过站台门或端墙门(高架站、地面站),强拉车门或站台门,阻止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插座;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损害、毁坏轨道交通设施、消防安全设备设施、隔离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使用闪光灯、激光笔等影响司机驾驶;
(八)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九)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十)发射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宣传品;
(二)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歌舞表演、捡拾垃圾或进行兜售、推销等其他营销活动;
(五)在站内、楼梯、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
(六)在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七)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不包括电动轮椅)、自行车,使用滑板和溜冰鞋,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九)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妆容、装扮容易引起他人不适或造成恐慌的行为;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五条 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逆行;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六条 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同行的第十四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门、站台安全护栏。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七条 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站台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以及调整列车运行方式,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所称车票包括实体票卡、二维码等有效乘车凭证,主要是指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发行的车票、已与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车票以及准许在轨道交通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守则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的通知》(穗交规字〔2016〕2号)同时废止。



原文
城际轨道广佛线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以下称“广佛线”)运营管理,维护广佛线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广佛线地铁区域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应当按车站所在的行政区域分别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及本守则。
第三条 广佛线地铁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乘客应遵守广佛线运营机构规定的票务规则购买和使用车票,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车票。
第五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广佛线地铁,实行一人一票制,进出站须使用同一张车票,确保乘车记录完整。对于使用乘车二维码等互联网票卡发生进出站乘车记录不完整时,乘客应该按照补登提醒要求规定时限内及时登记或确认进出站信息和乘车费用。
第六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所带的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七条 乘客每次乘坐广佛线地铁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广佛线运营机构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广佛线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八条 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九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或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广佛线地铁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广佛线地铁: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三)可能引起乘客恐慌情绪、危及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影响地铁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液氮、强磁化物等),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四)自行车,但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本守则第九条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瓶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五)活禽和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妨碍广佛线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只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中禁止、限制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二条 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广佛线地铁区域或其他地铁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
(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头、手或随身物品越过站台门或端墙门(高架站、地面站),强拉车门或站台门,阻止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插座;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损害、毁坏地铁设施、消防安全设备设施、隔离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地铁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使用闪光灯、激光笔等影响司机驾驶;
(八)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九)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十)发射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故意干扰地铁专用通讯频率;
(十一)其他危害地铁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地铁区域或其他地铁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宣传品;
(二)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歌舞表演、捡拾垃圾或进行兜售、推销等其他营销活动;
(五)在站内、楼梯、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
(六)在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七)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不包括电动轮椅)、自行车,使用滑板和溜冰鞋,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九)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妆容、装扮容易引起他人不适或造成恐慌的行为;
(十)其他影响广佛线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五条 乘客搭乘广佛线地铁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逆行;乘客搭乘广佛线地铁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六条 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同行的第十四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门、站台安全护栏。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七条 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站台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乘客通过广佛线地铁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九条 广佛线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广佛线运营机构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以及调整列车运行方式。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广佛线运营机构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所称车票包括实体票卡、二维码等有效乘车凭证,主要是指广佛线运营机构发行的车票、已与广佛线运营机构签订协议准许在广佛线使用的车票以及准许在广佛线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守则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佛府〔2016〕101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城际轨道广佛线乘坐守则〉的通知》(穗交规字〔2016〕4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政策解读
一、政策的修订背景是怎么样的?
答: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于2009年牵头制定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以下简称《乘车守则》),并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目前适用的《乘车守则》将于2019年12月25日到期失效。
《乘车守则》对推进文明、和谐车厢环境的建设,为市民乘客提供更加舒适、安全、便捷出行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政策的修订原因及思路是什么?
答:2017年以来,建设部、公安部等部门陆续废止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乘车守则》的法律法规依据有较大变动。同时,随着广州市公交行业的发展和市民文明乘车意识不断提升,《乘车守则》中个别条款已不能满足实际乘车需求,在执行过程中不利于驾驶员和乘客实际操作执行,相关条款的修订也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乘车守则》的修订通过遵循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国家标准冲突、抵触为原则,积极收集媒体舆情、人大代表、市民乘客及公交企业的相关建议,参考上海、北京市等其他城市的有关文件,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行业发展变化、公共安全形势等实际情况优化了安全文明乘车、儿童优惠标准等内容,使新《乘车守则》规定内容更具有普遍适用性、管理规范性、科学前瞻性,为安全文明乘车提供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主要修订哪些方面?
答:《乘车守则》主要修订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修改儿童优惠乘车标准。将儿童搭乘公交免费身高线从1.2米提高到1.3米,同时以法定入学年龄为免费乘车划分依据,并且结合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将一名成年乘客携带免费儿童的人数从一名调整为两名。二是结合安全形势,增加了乘客安全乘车的要求。明确乘客在车厢内不得有危及驾驶员行车安全和其他乘客人身安全的行为,规定了乘客有配合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携带上车的、可疑的、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的义务。增加了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条款。三是根据市民乘客的建议和实际情况,对乘客文明乘车要求进行修订和补充。例如明确“不得大声播放视频或歌曲”“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等。
四、儿童乘车优惠标准修订的原因及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根据《广州市城市中小学生身高(厘米)状况》,广州6岁儿童平均身高约为121.09厘米,7岁儿童平均身高为126.09厘米,其中6岁儿童接近半数人的身高达到1.3米,提高免费身高线与实际情况相符。二是目前北京、上海、南宁、杭州、郑州、成都等城市的公交已实施1.3米的儿童免费标准线。三是由于身高问题部分学龄前儿童未能享受公交乘坐优惠,由此引发的投诉时有发生,公众及公交运营企业对适当提高儿童搭乘公交免费身高线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共识。近期市台联也建议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倡导精神,将儿童搭乘公交等免费身高线提高到1.3米。四是现行守则仅以身高作为儿童免费乘车划分依据,社会公众对应同时考虑以年龄为划分依据的呼声愈发强烈,成为近几年的热点问题。五是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部分乘客建议,将一名成年乘客携带免费儿童的人数从一名调整为两名。




原标题:《这些守则要牢记,公交、地铁新“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