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两车相撞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了,但在这起事故中,就因为一方是一辆拖挂车,致使法院判决书履行过程中波澜陡生:挂车的驾驶室和车斗是否能认定为两个保险标的?假如挂车投了两份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履行赔付责任?
这些问题,不但让这起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济南市民杨某始料未及,就连代理律师和办案法官也觉得新鲜。杨某的代理律师——济南市优秀律师、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陈宾律师对记者说,代理了数不清的交通事故纠纷,还是第一次遇到这个问题。记者随即采访了几位市民,他们都觉得挂车的驾驶室和车斗是一个整体,应该挂同一副牌子,生活中从没想到挂车使用的是两副不同的车牌。
轿车与重型挂车“亲密接触”
2007年9月26日6时40分许,家住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的杨某驾驶京E22461轿车(车上还有另外3名乘客)沿遥墙镇丝润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向阳村东第一个十字路口时,恰巧遇到辽宁省营口市苍某驾驶的蒙E35881/蒙E5710半挂车由北向南行使,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半挂车前侧与轿车右后侧接触,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轿车上的4人受伤。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认定,苍某驾驶车辆没有确保安全,杨某没有及时避让右侧来车,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关于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客观性,依法予以采信。2008年6月2日,法院依法判决,由轿车驾驶员杨某及挂车实际车主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按理说,交警认定了事故责任,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应该算尘埃落定了,事故双方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就是了。但日前记者了解到,当半挂车的实际车主按判决书认定的实际损失的50%支付了赔偿金后,轿车驾驶员杨某向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剩余的50%的损失赔偿金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这是为什么呢?
半挂车如何计算强制险限额赔偿?
杨某很是不解:既然法院已经判决了,保险公司就应该遵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如今怎么又节外生枝呢?
面对杨某的质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慌不忙地拿出了保险公司内部操作规程、中保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等文件,来证明自己的做法并非无理拒绝,而是有理有据。
保险公司内部操作规程要求工作人员:事故处理时,应向被保险人讲清,对事故应按照“先按交强险,再按商业保险”的原则处理,讲清商业保险对事故处理应遵循“以责论处,按责分担”的原则。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定损人员应重新核定,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剔除。
具体到杨某的这起交通事故,哪些费用是保险公司应该予以剔除的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杨某解释,本车上4人的医疗费损失应先由对方车辆(即半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强制险限额赔偿之后不足的部分才能按双方各承担50%的比例,由两方的保险公司在各自承保的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着重提出,对方车辆是半挂车,按照有关规定应投两份强制险,所以应由对方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两份强制险之后,才能来本方保险公司理赔剩余损失的50%。
对保险公司的说辞,陈宾律师认为:依照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的确应该先由肇事方(即半挂车)的承保公司在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才按双方的责任比例,由两方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但轿车一方的保险公司主张应由对方(半挂车)保险公司按两份强制险赔偿之后再分责任分别理赔,于法无据。因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只是认定半挂车的主车前部与轿车相撞,未认定半挂车的挂车部分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系,即挂车部分与本案无关,要求挂车部分的承保公司也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道理。
中保协格式条款涉嫌违法
杨某同时被告知,他和轿车上另外3人不能算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为《中保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对此,陈宾律师尖锐地指出: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部分格式条款的内容涉嫌违法。该格式条款将本车人员的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排除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之外,显然违反了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比照该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合同条款的约定显然大幅缩减了自己的责任范围。国家之所以强制推行该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防止肇事方无力赔偿导致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在单方事故或双方事故对方逃逸的情况下,本方车上人员的损害将无从保障。因强制保险带有国家行政强制性,当事人无选择权,必须投保,所以保险公司会因此增加收益;保险公司在国家法律的强制下在受益的同时,却违法大幅缩减自己的责任范围,享受全部权利却只承担一半义务,于理不公,于法相悖。陈宾认为,《强制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中的除外责任部分因违法而无效。
据了解,目前,杨某仍在与保险公司交涉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