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持召开了《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上,共收取到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22条,归纳为七个方面问题,现就采纳情况作如下说明:
1、关于《办法》的标题不准确问题。
已采纳。拟修改为《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关于建议采用章节制问题,即:(一)总则;(二)土地征收;(三)房屋及构筑物拆迁;(四)法律责任;(五)附则
已采纳。拟分五章,即:(一)总则;(二)征地拆迁管理;(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法律责任;(五)附则
3、关于建议提高《办法》拟定的补偿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考虑物价因素及时调整补偿标准问题。
已采纳。加入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价变动等因素,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价格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内容。
4、关于建议明确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由哪些部门确认,如何确认问题。
已采纳。对于征地拆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拟修改为“由规划、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根据房屋登记薄、房屋所有权证、航拍图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关于应加入历史性建房的处理办法问题。
已采纳。拟修改为“认定为历史性建房或视同罚款补证得房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人须缴纳的罚款、税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时一并计算代扣,全额上缴市、县财税部门”。
6、关于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单一问题。
拟将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修改为两种:即:“人均耕地在0.25亩以下的,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人均耕地在0.25亩以上的,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集中安排宅基地”。
7、关于具体条款问题:
⑴ 第六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欠妥。
已采纳。拟将该条款删除。
⑵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应将补偿安置方案中包涵限期腾地等相关内容。
未采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是依据《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文件拟定,其内容不包涵限期腾地等内容。
⑶、第十二条第三款“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顺序应调换。
未采纳。该条款的征地程序是依照《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相关规定拟定,其顺序无误。
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发布主体单位矛盾。
已采纳。拟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主体修改为“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⑸、第十七条第二款“农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已采纳。拟修改为“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城关镇”概念表达不准确,建议取消。
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