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典”法】第四十三讲 《民法典》违约责任九大条款(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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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5 05:20

沙法 · 民法典实施

第 68天

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 577 条至 594 条为违约责任的规定,其整合了《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进行部分实质性修订。

下文梳理了《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

【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一般原则

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是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违约的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约定的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是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二是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未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三是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的损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

•四是无免责事由。

(二)赔偿的种类

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赔偿。实际损失,即所受损害,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现有利益的减少,是现实利益的损失,又被称为积极损失。

较之可得利益,实际损失一般比较容易确定。实际损失包括:

(1)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费用的支出、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因对方违约导致自己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的损失等。

(2)固有利益的损失,这体现在债务人违反保护义务的情形中,例如债务人交付了病鸡,导致债权人现有养鸡场的鸡也生病。此时,债务人不仅应当赔偿债权人费用的支出,还应当赔偿债权人现有的鸡生病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纯利润,也称履行利益。可得利益也可能与信赖利益中的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存在重合。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在违约赔偿中,由于证明可得利益的困难性,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赔偿信赖利益。

但是,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得大于履行利益,因为,如果信赖利益大于可得利益,表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是亏本的,如果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反而会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此时允许债权人请求赔偿大于可得利益的信赖利益,无异于债权人将自己的亏损转嫁给债务人。但是,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可以大于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必须是将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得到的利益,这要求在一些情形中,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考量发生的概率程度。

例如,甲将一份投标书委托快递公司递交,快递公司承诺在投标结束日前送到,但实际上是在投标结束日之后才送到,因此甲的投标书被拒绝。此时,赔偿的数额将取决于甲的投标书被接受的概率。如果不能以充分确定性程度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取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

编辑丨 张雅茹 校稿丨陈 辉

核稿丨 关 峰 审稿丨 李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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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学“典”法】第四十三讲 《民法典》违约责任九大条款(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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