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预防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法律风险,助力我县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通渭县人民法院结合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纠纷 “对症下药”,疏理总结了八类多发高发的法律风险点,通过风险提示引导企业防患于未然,尽量降低或避免因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欠缺而引起“一个签名输掉一场官司”“一份合同毁掉一个企业”的现象发生。现列出生产经营中容易发生的法律风险,供企业参考。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风险要点
合同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并且主要条款包括《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八个方面并且尽可能做到祥尽、明确、具体,否则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采取口头合同、“君子”协定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除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外,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未签订书面合同,就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事实以及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缺少关键条款或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的,对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极为不利,一旦涉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2.不重视争议解决条款可能面临维权成本上升的风险。争议解决条款包括约定适用仲裁、约定管辖法院等,在争议解决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一般优先于法律规定,约定了仲裁就排除诉讼方式,约定了具体的管辖法院就只能向约定的法院起诉。
3.未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可能面临诉讼迟延的风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送达地址和方式,仲裁、诉讼程序就可以以约定的地址或方式进行送达,有利于纠纷快速解决。未约定送达地址或送达方式的,当一方当事人避而不见时,就会导致诉讼材料无法送达,造成诉讼迟延。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某广告公司与某房产公司达成户外广告设计制作意向,房产公司承诺定作款由案外人龙某某支付。意向书签订后该广告公司便组织设计制作广告,但该广告公司与龙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7月,许某完成工作并向龙某某交付了最终成果。之后,该广告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向龙某某某催要定作款,但龙某某以定作人系某房产公司而非其本人为由拒绝支付,该广告公司因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龙某某按照约定支付其定作款3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某广告公司作为承揽人且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对被告与龙某某产生承揽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某广告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意向书,并未与龙某某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龙某某否认其为定作人,在此情况下,原告某广告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90条、9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该法律规范属于倡导性规范,提示引导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该案中,某广告公司与龙某某未订立书面合同,在龙某某否认其是定作人的情况下,原告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的义务。其未能提供证据导致最终败诉,根本的原因是在承揽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协议。俗话说“口说无凭”,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买卖、承揽还是租赁等民事行为,最好形成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正所谓“先小人后君子”,只有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材料,才能为维权提供证据支撑。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素材:通渭法院
原标题:《【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进行时】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提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