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张德志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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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歌手通过微博爆料,北京一家名为四方兄弟的搬家公司在搬家后,向其索要事先未被告知的费用,账单总额高达1.8万余元,并采取言语威胁、扬言搬走物品、赖在客户家中等“软暴力”方式“讨债”。事发后,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经群众报警,北京市朝阳区警方也对该公司开展调查。
2020年8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和《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四方兄弟搬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四方兄弟搬家”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罚款80万元。2020年8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警方实施跨区抓捕行动,“四方兄弟搬家”实际经营人赵某强等21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北京朝阳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8月18日,媒体披露了赵某强等人被刑事拘留的消息。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同一案件,先是行政处罚,然后是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衔接?下面就针对本案,做如下法律分析:
一、调查结果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作出处罚
据调查,北京四方兄弟搬家公司在各大网站平台发布低价信息吸引顾客,在事主咨询价格时,告知事主没有任何附加费,只有较低的基础费用。在将物品从出发地往货车上搬运的过程中,搬运人员以催促事主抓紧搬家等各种理由,让事主在未看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隐含额外费用条款的合同。但在到达目的地后,搬运工人却要求事主按照合同内容支付远高于基础搬家费的人工费,每人每小时300元,并采用语言威胁、扬言要拉走货物称不给钱就不走,赖在客户家中等“软暴力”方式索要钱款。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认定,四方兄弟搬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经详细调查确认“四方兄弟搬家”在未明确完整告知消费者搬家收费价格、没有出示价目表,尤其是没有告知消费者每人每小时三百元人工费用的情况下,搬家后执意索要巨额费用。
有关“四方兄弟搬家”合同纠纷判决显示,上述套路已是其惯用伎俩,其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专案组在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实际成立于2016年,实有员工22人,但其在官网上宣称“四方兄弟搬家成立于1994年,是北京搬家公司中的老品牌”公司有员工800余人……这个简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北京某知名搬家公司,存在有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
2020年8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和《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四方兄弟搬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四方兄弟搬家”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罚款80万元。
(二)警方启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北京市朝阳区警方在充分掌握该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成员分工以及作案规律等情况后,经警方初步核查,该公司先后强迫26名事主支付额外费用共计5万余元。2020年8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警方实施抓捕,分别在东城、丰台、房山区等地将以赵某强(男,24岁)为首的团伙成员一举抓获。
经审查,赵某强等人对在网络平台招揽顾客,前期虚报搬家费用、催促签订合同,在搬家过程中要求额外费用,并采取言语威胁、扬言搬走物品等“软暴力”方式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赵某强等21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北京朝阳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二、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规定
(一)同一案件行政处罚后转刑事司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字面上理解,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某一规范或数个规范,如果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如果处罚内容并非罚款,则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罚款的处理后,对于不法分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立案,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对涉及刑事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等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中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时原则上不能同时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本案中,理论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并不知晓北京市朝阳区警方是否已经介入调查,因此,先于警方采取刑事拘留之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不违反中办发[2011]8号《通知》的规定。但是实际上,8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警方实施跨区抓捕行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如此重要事件居然不知情,这只能用两个办案机关之间信息不通做解释了。
三、违法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后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应对
(一)对于强迫交易的初步认定并不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强迫交易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本案中,北京四方兄弟搬家公司赵某强等人的行为和单次行为的涉案金额、造成恶劣影响程度,已经符合了上述规定。
(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转是法定义务
结合上面的案情,并且从有关的新闻报道上看,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道“有关‘四方兄弟搬家’合同纠纷判决显示,上述套路已是其惯用伎俩,其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移送警方更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三)刑事犯罪判决中的罚金与行政机关罚款的折抵
本案中,如果赵某强等人被定罪判刑,四方兄弟搬家及赵某强等人可能会被处以罚金。罚金的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条对罚金计算没有明确数额,在实践中,如果处以罚金,可能会与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80万元的罚款出现数额不一致及如何执行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在执行中,如果当事人不主动缴纳,还涉及强制执行的问题,优先执行法院判决应是体现司法权的权威性。但是行政机关也要在规定时期内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否则会因为渎职被追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刑事责任。虽然不能实际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一定按程序操作,并有必要让人民法院出具相关的证明,避免日后被追责。
四、北京四方兄弟搬家公司强迫交易罪定罪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很多,作出吊销营执照处罚决定,也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强项和基本功。笔者在此不做分析。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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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衔接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