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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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04:23

启法有方

过年学点法

本期推出的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篇

劳动最光荣,劳动者最美丽!

新春佳节,还有很多劳动者舍小家为大家,

奋斗在一线为节日保平安、保健康、保畅通、保供应……

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唠唠关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那些事儿。

一、发生劳动争议时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二、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单位要求签署协议

让我承诺放弃缴纳社保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即使签署书面协议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该协议应认定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补缴。

四、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调岗降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就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变更工作岗位、减低薪资待遇等重大事项,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确需调岗降薪的,用人单位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五、试用期如何确定?

单位要求试用期一年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一年,属于无效条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如果遇到单位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一年的,你可以勇敢维权,大声说“不”!

六、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单位能否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将我辞退?

答案: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单位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我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标题:《启法有方 | 过年学点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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