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律将于1月1日起实施,会对我们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16 18:5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

重点和亮点?

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对百姓的生活又会产生哪些影响?

本文将对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内容及亮点条款进行初步解读

一、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从法律上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一规定扩大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可以适用调解的范围,即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也明确了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自愿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

二、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优化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是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将现行行政复议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修改为“行政行为”。

二是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征收征用、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明确列入复议范围。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范围负面清单,增加规定国防外交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奖励任免决定、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四是扩大附带审查范围,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三、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所谓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将申请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即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从发挥行政复议专业性角度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明显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形吸纳到行政复议中来,实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在保留现行行政复议法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复议前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三种情形,作为复议前置的范围。

四、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是“条块结合”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即由复议申请人自主选择,既可以向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可以把“条条管辖”的专业性和“块块管辖”的便利性结合起来,但这一管辖体制也带来了很多现实中的问题。

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对管辖体制做了较大调整: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这样就将原来“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改为“块块管辖”为主、“条条管辖”为辅的相对集中复议管辖体制。这一改动有利于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统一办案标准,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五、提高行政复议高效便捷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通过多个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高效便民的制度属性,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复议申请书;

四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五是对当场作出或依据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六、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规定。

一是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二是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一)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七、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方式进行了大幅修改,主要包括:

一是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

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

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

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

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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