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企业复工复产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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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19:08

疫情期间公司合同履行法律问题(二)10问答

整理人:珠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杨梅

一、因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会对合同一方企业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疫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合同虽然能继续履行,但按原合同履行会导致结果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疫情影响导致发生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企业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协商未果,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第六点: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此类问题可以据此处理。

二、企业如何证明本次疫情对其的影响构成不可抗力?

答:因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预见的特点,故企业订立合同的时间应在官方首次通报疫情前。合同履行的时间应在疫情暴发期间或疫情结束后,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合同履行的时间本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提供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作为证据。企业还需证明疫情或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的措施对企业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有了前述这些证据和文件即可证明构成不可抗力。

三、企业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应如何取得不可抗力证明?

答: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通过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线上申请办理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外贸进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需要提供如下申请: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四、各行各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为避免坏账呆账的出现,对于应收账款的处理有何建议?

答:可以结合债务人资信情况、受疫情影响程度、合同履行情况、账期、欠款时间等信息采取不同措施:

(1)对于有较好的履约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债务人,应持续关注并掌握债务人的经营情况。根据债务人申请,可以签署补充协议,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期付款、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方式,建议辅以必要的履约担保措施。

(2)对于违约风险比较大的债务人,应书面催款、尽快止损,及时调查疫情对债务人的影响并固定证据,尽快与债务人协商沟通解决,必要时需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五、各行各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对于应付账款的处理,有何建议?

答:根据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0年1月3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如企业可能无法按时还贷的,应及时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提供有效资产证明、正在履行的合同等证明材料表明未来的还款能力,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提供相关影响证明,争取获得金融机构展期、续贷、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所以对于到期银行贷款可以依据前述规定与银行积极沟通,争取展期,续贷、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度过因疫情影响的困难时期。

对于其他应付账款,如有可能无法按时支付款项的,也应及时积极与债权人沟通,提供有效资产证明、正在履行的合同等证明材料表明未来的还款能力,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提供相关影响证明,争取获得债权人的谅解,达成延期支付款项或减免部分款项的补充协议。

六、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对外签订民商事合同时可否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

答:可以,但需要注意风险防范。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传真、电子邮件均被认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是为法律所保护的。但由于传真具有易伪造的风险,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很难被单独认定并获支持,需要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在疫情肆虐的环境,商事往来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因此律师建议:

(1)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每笔交易之前签订总的框架协议,对后续单笔订单的签署方式作出安排(如邮箱、传真号码等);

(2)签订合同时建议在交易中以文字方式载明签订背景,以便于还原合同订立的背景;

(3)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交易往来证据、履行情况证据;

(4)在疫情影响降低/消除时及时更换为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

七、疫情导致原料、人工、物流等成本增加,企业履行已签订的合同时能否相应提高产品价格?

答:(1)有约定从约定,应首先看双方在合同中对“成本增加后可相应提高价格”有无约定,若有约定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提高价格;

(2)若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与对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中产品价格;

(3)协商不成,若按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对于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标的,个案中要慎重判断;

(4)如果达成价格变更合意的,建议产品价格上涨应与受疫情影响成本上涨的实际情况相符,且应有证据证明产品价格上涨与成本增加有必然联系,以避免被认定为哄抬物价而遭受处罚。

八、企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的,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应当如何应对?

答: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约定,建议按照公平原则,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需要举全国之力全民防控,作为商铺出租方和承租方来说,都属于遭遇了完全不能预见也无法克服的情况,我们认为此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免责事由,是指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而非产生一方据此可以完全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承租方要求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的,我们首先要看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款,如有约定的就从约定;如未约定的,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和《合同法》第5条公平原则,出租人具有保证租赁物适租的义务,如果因疫情影响政府采取行政防控措施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免除相应期间的租金;其它根据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情况,结合租赁物的使用性质、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在疫情期间的履行障碍等方面,双方还可以进行协商,视情况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采取适当延长租期、减免因疫情影响期间的部分租金、缓缴租金待疫情过后补足租金和利息等措施,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建议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地方有相应政策要求的,还需按照政策要求处理,如:根据2020年2月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度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要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减免50%;2020年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如果进口商受疫情影响取消订单或者拒绝收货,出口企业应当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答:(1)针对若有延期交货可能的订单,应及早与进口方沟通协商调整交货时间,争取进口方理解,以重新签订相关协议或补充签订协议;调整贸易单证,避免单证不符无法收取货款,并保留好沟通的书面记录。

(2)若无法履行出口订单,应及时通知进口方以减轻对方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出口方将可能承担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目前,中国贸促会包括各地贸促会均宣布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因此,建议企业积极主动向贸促会申请证明,同时充分收集客观证据证明疫情对企业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以备不时之需。

(3)对于已投保出运前风险保险的,可向相关的保险公司通报损失,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推进处理。对于后续的订单,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尽可能抵销疫情带来的损失。

十、受疫情影响,制造企业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货物是否构成违约?

答:不一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广东省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中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若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则供货方(不属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三必需”行业)可主张将交货日期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之后的合理时间,且无需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若约定的交货日期在2020年2月10日后,供货方因疫情影响或政府要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导致供货方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交付货物的,可相应延长交货期限,且无需承担因此而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供货方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受疫情及相关政策影响无法按时交货的事实,并及时通知收货方。

(3)若约定的交货日期在2020年2月10日后,因供货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付货物的,供货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供货方可与收货方协商变更交货期限,以避免违约。

总之,判断该问题的标准其一是判断该违约行为是企业受疫情影响或为响应政府控制疫情所出台的相应政策导致的,还是由供货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其二是企业受疫情影响或政府为控制疫情出台的相应政策对供货方逾期供货的影响时间是多久(此处需供货方举证)。供货方若可以证明其逾期供货的时间小于或等于其受疫情影响或政府政策对其影响的时间的,供货方无需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反之,供货方需对超出上述期限的逾期交货时间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珠海市律师协会

原标题:《防控疫情,企业复工复产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法律问答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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