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土菜馆老板因水煎包违法添加被判刑六个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16 21:23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23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女,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殷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份,固镇县连城镇“好味道土菜馆”经营人叶某在经营早餐的过程中,由于气温较高,用传统方法发面生产出来的水煎包口感较差,在与其丈夫殷某某商议后,殷某某从固镇县大菜市购进10袋“香甜泡打粉”(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铵[无水物]40%、碳酸氢钠38%、碳酸钙16%、食品用香精0.074%、食用淀粉)供叶某和面生产水煎包时使用。2019年5月21日上午,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好味道土菜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菜馆操作台上存有半袋“香甜泡打粉”,操作台下一纸箱内有未拆封同种泡打粉9袋,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泡打粉进行扣押,并对该菜馆当天用于制作水煎包的面团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抽取的面团中铝的残留量为225ml/kg。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31日将该案移送固镇县公安局,固镇县公安局连城派出所民警先后通过电话传唤方式将被告人叶某、殷某某传唤至连城派出所后将两被告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叶某、殷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殷某某为谋取利益,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香甜泡打粉包装照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验单,固镇县市场监督检验所2019年6月1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证人殷某的证言,被害人黄金玉、王某、李某、郭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某、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叶某、殷某某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叶某接固镇县公安局连城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殷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叶某、殷某某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殷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殷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禁止被告人叶某、殷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扣押的9.5袋香甜泡打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克南

人民陪审员 郭艳丽

人民陪审员 左 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浩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申明:文章不代表平台立场、也不具有法定效力,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本期主编:李俊

《产品可靠性报告》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中国质量报刊社主办,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一级期刊;我们将围绕汽车及周边产品、10类重点消费品及民生关切度高的消费品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参考,为行业扶优治劣提供有力依据。

原标题:《重拳出击!土菜馆老板因水煎包违法添加被判刑六个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例》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