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弱势群体法律意识须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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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4 14:39

提升弱势群体法律意识须多管齐下

2018-04-26 09:30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公民法律意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相比,当前基层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强仍然是一块“短板”,不仅影响其自身权益的保护,也制约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弱势群体范围与特点

虽然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的定义不尽相同,但从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弱势群体的范围大体一致,主要包括身体条件、生理状况、经济能力、就业机会、人身自由等一个或者多个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如老弱病残、下岗工人、外来务工人员、低收入群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刑满释放人员等。

弱势群体在年龄、职业等方面差异很大,但一般具有四个共性特征:一是经济状况较差,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摆脱困境,需要得到国家与社会的关怀和帮助;二是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外界力量的侵害;三是法律意识较弱,在权益受损后不懂得如何合法维权;四是群体数量庞大,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

从行政执法、法律援助等工作方面的实践来看,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法律知识缺乏。由于各种原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水平整体要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绝大多数人都缺少系统化、正规化、专业化的法律知识训练,对基本的法律规定不了解或者一知半解,由此而支配的个人行为难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莽撞性。例如,集资诈骗案件之所以屡禁不绝,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的钱财积蓄。而如果这些受害者了解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常识,即使不清楚司法解释关于年利率24%或者36%的具体规定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意识到所谓高额回报项目所蕴藏的巨大风险,从而避免落入投资理财的陷阱。

法律信仰缺失。我国有着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人治思想影响深远,加之目前的社会阶段确实存在部分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贪污腐化、司法不公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许多基层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对法律的公正性和实际效用持怀疑态度。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第一选择往往不是诉诸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而是热衷于找关系、越级上访等。以数据为例,2015年至2017年,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分别为186件、183件、206件,而广州市信访部门仅2017年受理的信访事项就高达32439件次,形成了鲜明对比。

维权意识不强。在现实生活中,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个体比例不高,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侵权行为大多是补偿性规定,即原则上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即可,缺少惩罚性的赔偿制度,高昂的维权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维权的意愿;二是当前社会对轻微性的不法行为管控力度不足,导致当事人担心告发后会受到对方变本加厉的报复,不敢大胆维权,如村霸类案件、校园霸凌类案件等,很多受害者会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声张;三是有些案件涉及到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舆论评价,当事人顾虑外界的看法,不愿意“家丑外扬”,故而一再隐忍不发,如赡养类案件、家暴类案件等;四是大多数人存有“厌讼”的心理,怕打官司,怕惹麻烦,讲究以和为贵、破财消灾,不愿意走维权的途径。

维权方式不当。与维权意识不强相对应的是许多人愿意维权、敢于维权,但维权方式不理性、不恰当、不合法,最终不仅没有实现维权的目的,反而遭受了更大的损害。例如,有的当事人因为遭受了轻度的身体或者精神损害,为了讨个说法,不惜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执意维权到底,严重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正常生活;有的人在商品服务消费中遭受到较小的损害,但却开出了天价索赔金额,有过度维权甚至是敲诈勒索的嫌疑;有些劳动者因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情急之下,长时间扣留用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还有些群体性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诉求,以非常规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推诿法律责任。无论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责任,还是婚姻法上的法定义务,特定行为或者特定身份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有些人却怀着“我弱我有理”的心态,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义务。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方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有的肇事者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意赔偿受害者,宁肯接受刑事制裁,殊不知刑事处罚会给其本人及家庭在择业、出国等方面带来很多隐形负面影响。又如,有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某老城区居民楼房屋在装修过程中,楼上房屋的洗手间防水做得不到位,导致楼下邻居房屋的天花板漏水严重。其实,只要找泥水工修补一下漏水的地面即可,花费也不大,但侵权方却多次以“漏水原因是墙体中的水管老化破裂”为由推诿责任,受害者被迫提前进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侵权方除了承担修补房屋、赔偿邻居家具损失的责任以外,还要负担邻居已经支付的近两万元房屋鉴定费用,实在是得不偿失。

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法律既是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也是不法行为的“惩戒尺”。如果触犯了法律,轻则受到精神、经济上的惩罚,重则被剥夺特定的权利、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每个人都应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有些人由于家庭教育缺位,价值观严重扭曲,视法律为一纸空文,完全不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恣意妄为,试图挑战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如拒不赡养父母的遗弃行为、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随意剥夺他人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故意伤害行为等。这些藐视法律的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并付出沉重的代价。

提升法律意识对策与建议

如何提高一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深入普及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律法规非常多,加之社会改革不断提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较为频繁,即使是专职社会律师也很难在第一时间内判断出具体个案的法律条文适用,更遑论普通社会群体了。因此,要创新现有普法模式、精简提炼普法内容,重点普及法律的基本原则而非具体条文,使基层群众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例如,在行政法领域,只要了解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这一原则就可以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初步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在民事领域,只要掌握“买卖不破租赁”就能减少很多房屋买卖与租赁相关的纠纷;在刑事领域,只要懂得“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就不会再对某些争议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疑惑不解或者义愤填膺。

二是重点强化弱势群体的证据意识。证据之所以被誉为“诉讼之王”,其原因就在于它对审判走向和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其实,证据是非常常见的,也是很容易获得的,只是在纠纷发生前当事人对这些细枝末节普遍不够重视。要想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在开展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律师进村居等工作时想方设法提高其证据意识和取证能力,使其在预感到可能会产生矛盾纠纷时,学会第一时间留存录音、录像、单据、短信、微信、合同、投诉记录等相关证据,为下一步的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及时维权。西方国家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若要实现维权的目的,仅仅掌握有关证据是不够的,还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会因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例如,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如果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则当事人就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

四是不断提高弱势群体的维权能力。弱势群体的维权能力之所以弱,关键在于不懂得如何维权,更不知道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权益诉求。对此,一方面要加强政务公开和便民指引,让基层群众了解投诉、调解、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争议解决方式和具体操作流程,使其在权益受损时知道如何维权;另一方面,通过普法宣传、新闻媒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途径,使基层群众掌握不同维权方式的优劣,如耗时长短、花费多少、程序繁简等,便于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最优维权途径。事实上,生活中的许多争议纠纷,直接向对方单位负责人投诉或者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反而可能会获得更加快捷满意的反馈。

五是逐步培育弱势群体的契约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讲究规则的契约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和行为方式都是通过一条条规则、一个个契约建立起来的。树立规则意识,培养契约精神,使每个人既关注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也自觉承担自己的义务与责任,整个社会的运转就会更加顺畅、和谐,每个社会个体也会从良好的社会秩序中获益,使自身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对于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培育,政府部门要以身作则,坚持依法行政,树立良好导向;新闻媒体要负起责任,对于热点事件调查清楚后再发表评论,不能哗众取宠,盲目追求点击率、转发量、关注度;普通个体更要树立担当意识,在行使各种权利的同时自觉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是切实增强弱势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现实中的大量案例表明,当事人之所以权益受损,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其自身原因,给了对方以可乘之机。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补救,可以通过“法律六进”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弱势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其在涉及合同签订、财产处分、人身权益等重大事项上谨慎对待、三思而后行,必要时可以先征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纠纷。同时,基层群众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等辨别能力不强的群体应多关注社会新闻、多留意媒体报道中的一些案例,如产品推销陷阱、电信诈骗、“套路贷”等,不断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七是客观评价律师的价值和付出。经济条件好的当事人可以聘请知名大律师,弱势群体也可以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律师解决争议纠纷或者挽回经济损失。对于律师的价值和作用,受援人要有正确的认知,客观看待最后的结果,只要律师执业规范、尽心尽力,就应该充分肯定其付出,不能单纯地以判决结果判定律师尽职与否。对于涉及到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诉,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客观评价法律援助律师的表现,比如,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所处法律地位极为不利,在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下已经争取了部分权益,即使与当事人的预期有差距也不能武断地认定律师履职不到位。当然,如果个别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不力,影响了办案质量,司法行政部门也要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做出公正处理,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原载于《中国商报法治周刊》2018年4月25日四版 作者:张本上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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