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特征是什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05 14:30

约定的违约金有下列特征: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并且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违约金的特征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约金的特征是什么

  一、违约金的特征是什么

  (一)违约金具有从属性。违约金与违约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违约金条款产生,是从属于合同债务的从债,后者仅使债的标的。正是依违约金约款产生的违约金债务是合同的从债务,违约金才发生其担保作用。因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等传统民法的担保方式也正是为主债实现而设立的从债,因而才具有担保性。

  (二)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均能事先了解,而当事人为避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就必须正确履行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债权实现。此点也是违约金与传统担保方式相同之处。

  (三)一般以违约金债务人丧生清偿能力后的实际结果来否定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理由不充分。担保不是保险,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即使传统的民法中的担保方式也不能保证债务人履行到期履行债务。

  (四)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较多,且多与违约所致损失无关,故更能有效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二、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应当认定其效力,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持肯定意见的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持否定意见的则认为,法律的规定限定了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仅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损失只能是利息损失。

  我国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定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这种对违约金双重属性的折中认可,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许当事人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三、违约金一般如何收取

  提前还款会产生违约金是在借贷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共同认可的条款,一旦借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或大部分本金,借款人将会支付违约金,一般分为两种形式收取:

  (一)违约金为若干个月的利息

  以中国银行为例,其规定:

  1年内提前还款的,银行收取三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1-2年内提前还款的,银行收取二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

  2-3年内提前还款的,银行收取一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

  3年以后,需要参照抵押合同为准。

  (二)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比计算(一般为1%-3%)

  以建设银行为例,其规定:

  1年内提前还款的,银行将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3%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1-2年内提前还款的,银行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2%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2-3年内提前还款的,银行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1%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3年之后,无违约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约金的特征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前者一般依违约金条款产生,是从属于合同债务的从债,后者仅使债的标的。正是依违约金约款产生的违约金债务是合同的从债务,违约金才发生其担保作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