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设备供应协议是国际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文件,与融资租赁协议实际上具有主从关系,但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此项协议实质上为一国际货物供应合同,其基本条款、贸易术语使用、法律适用与通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没有本质差别。但基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特殊要求,该设备供应协议在内容和条款上具有以下一些特征:⑴该设备供应协议通常由出租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但该协议同时为承租人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其设备条款又是依承租人的要求而订立,承租人实际上具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地位,故该协议通常又须经承租人签署确认;在有的情况下,该设备供应协议也可由承租人直接与供应商订立,但其后承租人还须与出租人再签署关于转让设备供应协议买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使出租人取得该协议项下买受人的权利和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⑵该设备供应协议通常明确其附条件生效性质,即该协议的生效和履行以融资租赁协议的订立生效为前提,并且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该设备供应协议将不可撤销和变更。⑶该设备供应协议的主旨在于为出租人设定权利义务;依其内容,出租人将负有适时开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义务,同时使之取得对设备的所有权。⑷该设备供应协议同时为承租人设定了权利义务;依其内容,承租人负有办理报关、支付关税、接货验收等义务,与之相对应,供货商则有义务直接向承租人交货,并负责安装调试设备。这些均与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所不同。⑸在该设备供应协议中,出租人还负有维护承租人利益和为承租人利益行事的诚信义务,以反映在该法律形式下的特殊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