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燃气用户的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燃气设备进行偷盗气,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给我们的生命财产以及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我们倡议广大燃气用户积极举报偷盗气行为。
偷盗气应该称为“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盗用燃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接管道、改动用气计量表装置等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非法手段窃取燃气的行为。
一、偷盗气的常见方式
(一)破坏气表
即干扰、改装、损坏、拆除用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二)破坏管道
即在供气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私接燃气管道或设施偷盗气。
(三)破坏程序
主要是一些干扰气费显示或结算的方式。
(四)其他方式
盗窃手段层出不穷,目前可能存在还未被发现的手段,今后也可能出现新的盗窃手段和方式。
二、偷盗气的危害
(一)偷盗气的行为可能对管道燃气设施造成破坏,极易引发严重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管道燃气设施是易燃易爆设备,偷盗气主要通过私接管道、破坏燃气计量装置等非法手段进行,该行为具有极大危险性,且偷盗气的用户往往不具备对管道燃气进行安全检查和抢险维修的能力,一旦出现安全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极易引发燃气爆燃事故。
(二)偷盗气行为较为隐蔽,是潜伏于城市各个角落的安全隐患。许多偷盗气的行为均在用户家中或生产、经营场所内进行,例如私接管道用气、破坏燃气计量表设备等。该类违法行为的实施场所主要由用户掌控,且主要发生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或商业区,一旦发生燃气爆燃事故即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
(三)偷盗气行为呈现出“盗窃手段越来越专业、作案范围越来越广泛、造成影响越来越恶劣”等趋势。从全国各地发现的偷盗气事件可以看出,社会上存在着违法的改管团队流窜作案,有些事件中有“专业人员”操作,盗气行为更加隐蔽,部分用户和施工人员也开始效仿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三、偷盗气行为涉及违反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责任
1.【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行政机关处罚: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对盗窃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