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原债务人转移债务,并没有转移对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新债务人不得以债务转移为由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法律分析
本条是对债务转移中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规定。
债务人转移其债务后,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的一切法律地位,有关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和抗辩权,新债务人都有权对债权人主张。债务的受让人取得的抗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法定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2)在实际发生债的关系以后发生的债务人可据以对抗债权人的一切事由,新债务人可以之对抗债权人。例如,可撤销的合同原债务人享有的撤销权,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关免责的意思表示,以及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已经实施的履行行为,新债务人都可以其对抗债权人。
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抵销权不发生转移,即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原因是,债务转移是特定债务的主体变更,原债务人没有转让的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当然不在转让的范围之内。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仍然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债务转移中,因债权人对原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而产生的抵销权,新债务人不能行使,否则无异于承认新债务人可以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例如,甲对乙负有支付价款的债务,甲将该债务转移给丙并取得了乙的同意,但此前甲因出借给乙钱而对乙享有请求还款的债权,此时,丙自然不能以甲对乙的债权抵销乙对丙所享有的债权。经研究,在抵销这个问题上,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有所不同,故本条增加规定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以凸显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之间在抵销问题上的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