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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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5:11

  两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非常重视婚姻制度的建立,宣帝五凤二年下诏强调:“婚礼之礼,人伦之大者也。” 一些在先秦时期只适行于贵族士大夫,有关婚姻的“礼”在这一时期逐渐上升为对上层贵族和普通庶人普遍具有约束力的封建婚姻制度,一些对后世有影响力的封建婚姻法律制度在这一历史时期也已出现。

  由于秦末长期战乱使人口锐减,为保证充足的劳动力,汉初实行早婚制度,女子年十五左右即行出嫁,曾用征收五倍算赋的办法惩罚晚婚晚育,如惠帝六年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此外,儒家历来主张的兴家族,广继嗣的思想对当时早婚之俗也有一定影响。 如《论衡.齐世篇》所言:“《礼》虽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举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

  汉朝仍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不仅皇帝占有为数众多的后宫嫔妃,其他官僚贵族也可占有妻妾数人。所谓“诸侯妻妾或至数百人,豪富吏民蓄歌者至数十人,是以内多怨女外多旷夫”。不过为了保证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正妻只能有一个,无正当且充分理由,不得随意废弃。哀帝元寿二年,孔乡侯傅晏就因为“坐乱妻妾位”,被免爵并流放。

  汉代允许女家招婿上门,成为“赘婿”。但是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赘婿是被人看不起的,多是男子家贫无力娶妻所致。元帝时,御史大夫贡禹上书云:“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脏着皆禁锢不得为吏。”汉朝将赘婿与贪官污吏并列,终身禁止为官,赘婿成为限制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人。

  婚姻缔结的程序仍如“古之六礼”,但已不仅只适用于上层贵族,也适用于普通民众。经过汉平帝时的整理,第一次以国家法律规范的形式使之制度化了。从此以后,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人们缔结婚姻的必要步骤流传下来,成为传统聘娶婚的主要仪式,它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凡六礼齐备,才算是确立婚姻关系。

  周代以前,结婚仪式并不热闹。《礼记•郊特牲》云:“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婚礼不贺,人之序也”直到汉初,有些地方官吏囿于周礼,也禁止人们在婚礼时相贺。到汉宣帝五凤二年八月,诏曰:“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亡所乐,非所以导民也。……勿行苛政。”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政令的形式对婚礼不贺的否定,从此婚姻相贺便逐渐传袭下来。

  汉代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实行周礼规定的“七出三不去”原则,无论婚姻成立与否,或已存在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均由父母决定。在汉代的夫妻关系又较为平等,在一定条件下男子可以休妻,女子也可以去夫,自己能与丈夫求去,这种事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甚为罕见。被今人认为是封建社会加在女性头上沉重枷锁的“七弃”在西汉时正式入律,但较之先秦时期对于“出妻”的随意性和由无法可循上升到有法可依这个角度来看,“七弃”的入律可以说是一种社会文明和法律科学的进步,也可以说是对先秦时期男子随意休妻的一种变相制约。

  人们关于女子的贞节观念较淡漠,远不如封建社会后期对妇女那样严格的禁锢,改嫁和再嫁现象在皇室贵族阶层和平民社会都是广泛存在的,如景帝的王皇后原本嫁于金王孙,并且已生过女儿,后来才被母亲纳奉当时尚为太子的景帝;长诗《孔雀东南飞》也描述了刘兰芝和焦仲卿离婚后,县令即遣人聘她为妻的情形。

  两汉时期的婚姻制度由于尚处于中国封建婚姻制度确立的初始阶段,因而相对于封建社会后期的婚姻法律制度而言,显得较为自由和符合人性,汉武帝时期确立了以“三纲”原则为核心的儒家指导思想,也对婚姻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两汉时期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封建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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