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学一讲,以讲促学


9月15日,行唐县人民法院《民法典》法官助理小课堂第六课开讲。
法官助理陈晓敬与全体干警共同学习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关于保证合同部分的规定。本次课主要从三部分进行讲解。
一、我国担保制度法律体系构成
构成:物保+人保+金钱担保+非典型担保
物保:担保物权制度
包括:抵押权、质权、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船舶和航空器优先权
人保:保证制度
金钱担保:定金、押金、保证金
非典型担保制度: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
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制定的七个司法解释的一部,共五部分,71个条文,分别就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保证等典型性担保和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性担保进行详细规定。
三、保证合同部分重点法条解读
通过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例,从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主体资格、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范围五个方面入手,对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保证合同部分亮点法条进行解读。

通过法条解读与案例相结合,干警们对保证合同效力的从属性,责任范围的从属性,特殊保证主体资格,保证类型的识别,与保证期间有关事项的审查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尤其是保证方式推定规则与解释规则的适用问题,更便于保证方式的区分。干警们纷纷表示此次课程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大家对相关法条理解更加透彻,对以后审理此类案件大有帮助。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担保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涉及民事法律体系各个方面。学习好《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有利于干警们筑牢理论功底,开拓办案思路,接下来行唐县人民法院的干警们将继续学习,共同提升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