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司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重点条款的知识问答
2020-04-22 15:53
八公司为热烈庆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特邀请常年法律顾问张月进律师在2020年4月15日的公司法务坐班日,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重点条款的相关知识采取一问一答式进行学习和普法宣传。张月进律师重点从《条例》中关于农民工工资从“哪里来”、“放在哪”、“怎么发”、“发给谁”以及拖欠时“向谁要”、“如何罚”等重点条款问题进行回答: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多久才算违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农民工工资清偿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为直接的责任主体: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用人单位是直接的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二)不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的责任主体: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应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劳动报酬的责任。
(三)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的责任主体: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应由用工单位清偿,用工单位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四)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或者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责任主体: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应由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劳动报酬的责任。用人单位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五)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应由企业和实际出资人进行清偿。
(六)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责任主体:
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应由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七)建设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主体:
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因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怎么办?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应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随着国家关于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监管力度的加强,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应是施工企业运行的重中之重;
2、为避免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买单,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总包代发制既是自我保护,也是必然趋势;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注意创造及保留农民工工资代付的证据,一旦出现被农民工诉请欠付工资的情况,通过追加第三人、因果关系抗辩等角度积极应诉。
农名工工资的支付形式有哪些?
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农名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支付。
农民工实名制登记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实名制登记主要解决的工资是“发给谁”的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防范代付法律风险?
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代发制度下总承包单位应当注意防范以下问题: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顶层设计角度,考虑上下游各类合同关于农民工工资审批及支付时间的衔接,避免因为各环节不配套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支付。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明确有关总包代付机制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敦促分包单位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结合工程进度、用工管理台账等进行细致审查。
4、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应绑定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和银行流水单
5、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与分包单位发生争议,按照《条例》要求,应隔离争议并按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放在哪”?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应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农民工工资应当放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里。
对于总承包单位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及时开设、正确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妥善保管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料;对拨入该专用账户的人工费用审慎评估;监督建设单位及时拨付人工费用,并在其拒绝拨入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如果建设单位资金迟迟不到账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措施?
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另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因“三包一挂”即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由哪些部门进行监管办理?
依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均有权监督办理。
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遭受什么样的惩戒?
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以及《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遭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为避免遭到相关行政机关处罚,总包单位应主动采取哪些措施?
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椎、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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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如何处理?
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明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说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应申请注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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