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修建于2004年前后,共有两栋居民楼,楼高6层,上、下楼为步梯,没有电梯。其中一个单元多为老年人居住,日常上下楼出行特别不方便。该单元高层业主得知国家有出台老旧小区院落加装电梯的政策后,决定联合全体业主协商加装电梯。2019年11月电梯加装意见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2020年5月6日,电梯公司开始入场施工,可是工程刚施工没多久,却遭到一楼业主强烈阻拦。一楼的业主声称,当初买房子的时候,选中一楼,就是看中小区没有电梯,购买一楼的房子,价格比高楼层的要贵不少。一楼的业主认为,当初加装电梯没有经过其同意,加装电梯后对一楼采光有较大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房子的价格。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居住在四楼、五楼和六楼的业主一起提起诉讼,将一楼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一楼业主停止侵权,配合加装电梯合同履行。
2020年9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法院一审认为,在征集业主意见时,一楼业主知晓情况,且在电梯增设过程中相关业主协议书和电梯加装方案图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不知情”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其次,涉案楼宇加装电梯事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多数业主表决同意。另外,加装电梯相关流程也已按要求进行,且符合规定。因此,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一楼业主不应对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
而对于一楼业主所称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隐患,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一楼业主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一审后一楼业主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中,建设加装电梯利用的是建筑物公有部分面积,且经过该单元绝大多数业主集体表决一致同意,那么作为不同意的少数就应当依法服从于多数业主的决定。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少数派业主权益确实遭受了损害的,少数派业主也可以向多数派业主主张合理的经济赔偿或者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共有物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为老百姓生产、生活能够有序进行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据市局普治处、临平区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