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夫债妻还”?到底是否合法?点进来一看便知.....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13 13:25

就有“父债子偿”“夫债妻还”之说

今天来看看我国现行法律

关于这些债务偿还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父债子偿”是否合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

1.如果被继承人因故离世,生前举债,死后没有遗产,继承人不必替被继承人还债。

2.如果被继承人因故离世,生前举债,死后留有遗产,则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替被继承人还债,超过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自然不在此限。

3.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01

举例子:老白生前向老黑借100元未还,老白因病去世后,其儿子小白继承了老白生前的遗产(60元),请问小白继承遗产后需偿还老黑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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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

上面讲到法定继承的情况

那么遗嘱继承和遗赠呢

除了父债子偿

可不可能有兄债弟偿、

叔债侄偿、舅债外甥偿

甚至表妹债表姨夫偿呢

还真可能!!!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

“父债子偿”的“子”并不是指子女,而是指所有继承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并且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已经被分割的,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01

举例子:老白生前欠了老黑100元,老白死后小白和小黄共同继承了老白的遗产(每人20元),请问老黑该找谁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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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黑找小白和小黄各要回20元

“夫债妻还”是否合法?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债妻还”的前提: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配偶应当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

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当依据以下原则综合判断:

该债务系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

举债的目的和债务本身是合法的;

共债共签,即配偶一同签名确认的债务;夫妻没有共同签字,但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

如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主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01

举例子:刘铁柱与张小翠为夫妻,其子刘小柱考上了大学,需要学费2万元,刘铁柱向李福贵借款1万元用于支付儿子上大学的学费。刘铁柱向李福贵出具了借据,但借据上没有张小翠的签名。后刘铁柱因意外死亡,请问对该借款1万元,张小翠是否应当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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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偿还。因为借款用于支付其儿子的学费,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2

再举个例子:刘二柱与孙小花是夫妻关系,刘二柱好赌成性。刘二柱与张铁牛经常结伴出入于各大小赌场,某日,刘二柱输得精光后,找张铁牛借款10万元欲搬本,结果自然是又输了个精光,随后刘二柱在赌桌上吐血身亡。请问对该借款10万元,其妻孙小花是否应当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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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花没有偿还义务。该笔借款1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张铁牛明知刘二柱借钱赌博还将款项出借给刘二柱,刘二柱举债的目的即为非法,因此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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