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租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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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5 17:10

临近春节,“恋爱租赁”逐渐火了起来。

2011年12月23日,网友“小水的蜜桃”发帖招租。自称“本人女、20早过30不到,身高一般,穿高跟鞋配你个180都不显矮,长相对得起街道亲戚,谈吐得体。出租时间为2012年1月23日至27日。”记者发现,该帖十分火爆,发出后共100多条回复。其中,多数是看热闹的,也不乏有意租女友者。

经了解,“小水的蜜桃”今年26岁,目前在海南一家医院工作。她称,自己目前无男友,因老家路途遥远,来回路费加过年费用能耗去半年工资,故春节不回家。听说一些大龄剩男有意租女友回家过年,于是她想兼职做假女友。至于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小水的蜜桃”说,一旦被租会和对方签订租赁合同。

对此,海南律师钟洪敏表示,在法律上,这种“恋爱租赁”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而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但是,这种劳务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恋爱租赁”从形式上看确实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为其直接目的是让不知情的其他人产生两人已确定恋爱关系的误解,达到“善意的欺骗”,这就同时违背了男女恋爱自由、诚实信用的善良社会观念,这样的“恋爱租赁”可以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不能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钟律师表示,因为“恋爱租赁”往往需要将“租”来的女(男)友带回外地过年,有可能诱发诈骗、敲诈勒索、拐卖人口、强奸犯罪等。建议单身一族要慎重,不要轻易尝试。

(《检察日报》1.14李轩甫 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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