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典”新变化(六)丨民事主体因对方违约可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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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5 18:48

峨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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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采取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当事人如果坚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应通过民事责任竞合的方法,选择侵权诉讼方可获得支持。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6条对该规则进行了变更,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条文是对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可以直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救济的规定,本条与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第1款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性规定的关系是: 第1183条是普通规定,本条是特别规定,在违约责任领域,本条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那么适用本条规定需要哪些条件呢?

第一

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等债的关系;

第二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构成违约行为;

第三

在侵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同时,还侵害了债权人的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第四

既造成了债权人财产利益的损害,也造成了精神利益的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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