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写意丨医疗机构投资中的“托管”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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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1 08:09

植德写意丨医疗机构投资中的“托管”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1-07-22 18:00

作者:钟凯文 赵海洋 杨富鹏 孙琛

近年来,医疗健康领域投资炙手可热,持续成为全国乃至全球投资的焦点,整体的投资体量有着非常大的增长,民营医疗机构也是比较热的投资领域。实践中,大量的民营医疗机构因为历史原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形式存在,由于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不得向举办人分红或者变相分红等法律限制,所以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取得相应的投资回报成为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运营收入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为了解决投资收益的分配问题,常见的解决方案有两种:一是改制(即将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改制成公司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二是医疗机构托管。

医疗机构托管是目前实务中投资者参与投资及经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一种常见方式,不乏在一些大型医疗机构中被采用,例如同济医院、康宁医院、凤凰医疗(现如今的华润医疗)、弘和仁爱。本文旨在从医疗机构托管模式、法律及政策分析、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几个角度出发,对医疗机构托管进行深入解读。

01

医疗机构托管定义及应用场景

尽管我国目前对于医疗机构的托管持肯定或鼓励态度,但是对医疗机构托管一直未有明确的定义[1]。实务界一般认为医疗机构托管是指医疗机构产权所有者将医疗机构(或科室)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有偿经营,明晰医疗机构所有者、经营者委托及债权关系,实现医疗机构效益最大化的一种运营方式。究其根本,医疗机构托管的理论来源于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即企业所有者(即委托方)通过协议将整个企业或某项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即委托标的)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即受托方)去有偿经营,以提高企业或资产效益的一种经营方式。

实践中,医疗机构投资中的“托管”主要有以下三种应用场景:一是保险资金等其他资金投资医疗机构之后再将其托管给专业的医疗机构管理主体,或者直接收购已经委托了第三方管理的医疗机构。例如2011年平安保险集团与深圳市龙岗区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龙岗中医院,并全权负责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这也是国内保险业首次进入公立医院。2020年由泰康保险集团投资建设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托管的泰康同济(武汉)医院,同济医院托管下的泰康同济(武汉)医院将采取“强专科+大综合”的方式运营,以“普惠医疗+VIP医疗”的运营模式,为患者提供多层次医疗保健服务。

二是大型公立医院托管中小型医院,或者专业医疗机构管理公司托管医疗机构,例如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托管汉川市人民医院,凤凰医疗集团托管健宫医院、燕化医院集团、京煤医院集团、门头沟区医院等,该部分内容将在下文重点详述。

三是PE/VC等专业投资主体投资医疗机构管理公司,由专业的医疗机构管理公司实现对医疗机构的托管。例如2021年中信资本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完成了对环球医疗1.5亿美元的可换股债券投资。该部分投资金额将用于环球医疗医院集团业务发展,金融与咨询业务运营及企业日常运营,为环球医疗未来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实施进一步赋能,助力打造领先的医疗健康集团。环球医疗的重点放在与当地的龙头医院进行合作,多为区域三甲医院,在与医院的投资托管业务的合作下,延伸第三方医院的供应链和技术支持服务。

结合近年来民营医疗集团的兴起及医疗机构收并购风潮,医疗机构的托管运营模式相比收购现有民营或公立改制后医疗机构模式有很大的优势:(1)免去经营性质变更的繁琐的程序,尤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仅存在政策上的障碍,还存在财务及税务优惠政策的丧失风险;(2)最大化降低经济与时间成本,仅以合同形式约定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商业利益及风险安排;(3)最大程度上确保被托管医疗机构内部人员、科室、患者的稳定性,使经营权平稳过渡;(4)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红限制的问题。

02

医疗机构托管模式

公立综合性医院作为托管方

公立综合性医院一般具有更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齐备的医师及科室、雄厚的医疗资源,其作为托管方托管实力相对较弱的基层医院较为常见。在此类托管方式中,公立综合性医院通常派驻管理人员担任院长等管理职务、定期派驻医疗专家进行技术扶持和学科建设,让被托管医院医务和管理人员无偿赴公立综合性医院进修学习,来帮助被托管医院进行医院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医疗能力的提升。本文搜集了我国近年来公立综合性医院作为托管方的典型案例,汇总如下:

主体

 

基本情况

 

业务模式

 

经营现状

 

托管方: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委托方:汉川市人民医院

 

2011年,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与汉川市卫生局签署托管协议,全面托管汉川市人民医院。托管协议签订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将派出专家到该院坐诊、住院查房、手术,患者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专家的服务。汉川及周边地区群众就医将享受畅通无阻的省、县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通过“以大带小”,承诺打造2个以上主导专科,创建2个以上省级临床重点专科、5个以上孝感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争取引进或培养博士研究生5名以上,硕士研究生30名以上,使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位居武汉城市圈同类医院前列;在国家政策许可前提下,成功创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成为武汉大学教学医院。

 

专家坐诊、帮助建设重点科室、引进人才等。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托管汉川医院以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全面负责医院经营管理,植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精细化管理理念,建立上派下挂制度,护理专科化、医疗本科化、骨干硕博化队伍建设初具雏形,汉川市人民医院综合实力稳步提升。汉川市人民医院2017年6月成功创建三级乙等医院,2021年6月迈进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行列,综合实力连续四年跻身全国县级综合医院五十强。

 

托管方:北京儿童医院

委托方:保定市儿童医院

 

2015年开始,北京儿童医院托管保定市儿童医院,北京医院专家往返京保两地坐诊。2018年1月、2019年10月,国家儿童医学中心肿瘤外科保定病区、国家儿童医学中心血液肿瘤中心保定病区相继落户保定市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专家团队长期下沉保定,从医疗技术到科室管理,从诊治规范到学科发展,京保病区同一诊治规范、统一调配医疗资源,让本地患者在家门口享受与北京同质的医疗服务。

 

北京专家异地坐诊、在保定建设先进医学中心、京保病区同一诊治规范、统一调配医疗资源。

 

外地患者来保就医呈上升趋势,自托管以来,北京儿科专家带来了先进的医疗技术和管理理念,加速人才技术和品牌等优势资源向保定市儿童医院汇集。

经过5年的发展,保定市儿童医院已发展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社区服务“五位一体”的综合性儿童医院。

 

托管方:安顺市人民医院

委托方:关岭县公立医疗机构

 

2016年,安顺市人民医院与关岭自治县县委、县政府达成合作意向,由市人民医院整体托管关岭自治县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面帮扶、稳步推进、资源共享提升服务”的原则要求,被托管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建设与发展接受托管医院的领导及管理,托管医院享有对被托管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权、经营权、人事权和分配权,实现责权利统一。托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行政后勤管理等方面。

 

被托管公立医疗机构坚持“五不变”:一是机构性质不变、二是人员身份不变、三是资产关系不变、四是享受政策不变、五是投入体制不变。

实行“五统一”管理:资产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

 

安顺市人民医院整体托管关岭自治县人民医院有助于实现全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托管县、乡、村公立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帮助基层提升医疗卫生水平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目标的尽快实现。

 

托管方:韩城市医疗联合体医疗管理中心和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护理学院

委托方:韩城市辖区内四所公立医院及已托管的交大一附院韩城医院

 

2017年,西安交大一附院和陕西省辖县级市韩城市政府共同签署合作协议,成立韩城市医疗联合体医疗管理中心和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护理学院。韩城市将辖区内四所公立医院及已托管的交大一附院韩城医院,共同交给新成立的医疗联合体全面托管。医管中心在政府指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对公立医院人员、财务、资产与业务工作进行全面托管。公立医院在被托管期间,坚持资产所有权属不变,独立法人主体不变,医院公立性、非营利性、功能不变,根据法律法规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的“四项不变原则”。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实现被托管医院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管理能力、科研能力等综合实力提升。

 

成立医疗联合体医疗管理中心,全面托管韩城市辖区内四所公立医院及已托管的交大一附院韩城医院。

 

西安交大一附院深度帮扶韩城市人民医院,多批次选派专家入驻韩城市人民医院,切实贯彻实施省政府提出的“两下沉、双提升”工程,通过门诊、查房、手术等方式对各学科进行指导带教,使广大疑难病症患者不出韩城就能在家门口得到及时救治,为韩城市人民带来了健康福音,坚持“输血”与“造血”并行,切实提升基层医院医疗服务水平。

 

托管方: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委托方:览海骨科医院

 

览海医疗、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及上海新虹桥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览海医疗负责建设览海骨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给予必要且及时的协助和专业建议;览海骨科医院建成并具备运营条件后将委托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对览海骨科医院进行长期管理。

 

较前几种模式来说,览海医疗与上海六院的合作属于私立投资机构与公立医院的合作,与前几种对口帮扶下的托管有明显区别。

 

预计2021年下半年竣工验收并试运营。

 

民营专业管理公司作为托管方

随着医疗行业管控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民营专业管理公司托管医疗机构的模式也日趋常见,这也跟各地政府为解决医疗资源稀缺问题而不断出台的鼓励政策有关,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38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郑政办〔2011〕76号)都着重强调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等地相继注册成立了医院管理公司或医生集团公司,这些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医院管理咨询和管理培训,它们以公司化的模式进行医院管理,一方面投入资金引入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人才,另一方面也引入先进的医院管理模式,推动被托管医院的现代化。上市公司中比较典型的有华润医疗、康宁医院、弘和仁爱等香港上市公司。

 

华润医疗

 

康宁医院

 

弘和仁爱

 

基本情况

 

凤凰医疗集团于2013年于香港上市,股票代码1515.HK,2016年与华润医疗重组成立华润凤凰医疗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9月正式更名“华润医疗”。

 

康宁医院于2015年11月于香港上市,股票代码2120.HK,成为国内第一家精神专科医院上市公司。此后,康宁医院曾申请A股上市,经过漫长的审核,2018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公告显示,其首发未获通过。

 

弘和仁爱医疗集团成立于2014年,2017年完成港股主板上市,股票代码3869.HK,是一家集医疗服务投资、运营一体化的产业平台。

 

业务模式

 

凤凰医疗集团根据IOT模式(“投资-营运-移交”)管理以下第三方拥有的IOT医院及诊所。根据IOT模式,凤凰医疗集团承诺作出固定投资,改善医院的医疗设施和诊疗服务水平,以换取管理和营运相关医院的权利。在19到48年的期限内,凤凰医疗集团收取基于表现的管理费并供应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若相关IOT协议在该期限结束后并未续期或延展,管理权将转回给医院所有者。

与收购公立医院相比,IOT模式不会改变公立医院的公共、非营利性质,因此是该等公立医院所有者及医院收购方首选的模式。一方面,这种模式可以帮助收购方以更少的投资获得管理和运营医院的权利,在降低前期资本投入、控制扩张风险和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更大限度扩张医院网络;另一方面,该种模式可以提高被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被管理医疗机构的运营效益。

 

根据《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5日报送),康宁医院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委派具有专业资格的医生、护士以及管理人员到委托人医院;授权委托人使用康宁医院的品牌;按照康宁医院的标准制定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对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进行统一指导和培训;按照康宁医院的标准筹备医疗机构的医疗环境和形象等。根据康宁医院与委托人签订的《医院委托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总结常见的收费模式如下:约定5-30年管理服务期限不等,服务管理期间,委托人向康宁医院按照每年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85%支付管理费;或者向康宁医院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包括康宁医院委派到委托人医院全职工作人员实际人工成本的130%,以及委托人当年经审计税前利润(如有)的20%(如委托人亏损,则康宁医院不收取该部分管理费);委托人每年向康宁医院支付品牌费用以及管理服务费等。

 

从弘和仁爱医疗对于杨思医院的管理和并购来看,其托管模式可以总结为管理加并购,形成从股权控制到业务管理全流程的医疗机构“托管模式”。

首先,弘和仁爱医疗通过附属公司维康投资和弘和瑞信向杨思医院提供医院管理服务。维康投资提供行政等与日常营运有关的管理服务,弘和瑞信则提供策略规划及发展咨询服务。上述两家公司每年按杨思医院年度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来收取管理服务费。以2015年为例,其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占杨思医院同期总收入的22.5%。

其次。弘毅投资(红和仁爱医疗股东)通过旗下弘和医疗服务集团并购杨思医院。

 

经营现状

 

2020年华润医疗旗下医院业务受疫情影响,公司旗下成员医院全年整体门诊量约有770.6万人次、住院量约有22.0万人次,较前一年下有所下调而该等下调主要发生在第一季度。从经营口径来看,旗下成员医院全年医疗业务收入共计实现66.44亿元人民币,较2019年同比稍微下调3.3%。华润医疗于2020年录得净利润人民币3.2亿元,较前一年下调20%。

 

2020年,康宁集团自有医院业务健康稳定发展。集团于报告期内收购了温州慈宁医院和淳安医院并终止了该等医院此前的管理咨询服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集团自有医院增至24家,其中包括1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怡宁心理互联网医院),运营床位数增至7,483张。

 

弘和仁爱医疗集团拥有专业的医疗投资、管理、运营团队,旗下拥有、管理和举办的医院包括上海杨思医院、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永康医院、建德中医院和慈溪弘和医院,床位总数达3000余张,员工总数约3200人。

 

风险因素

 

这种模式下可能会带来如下的风险因素:(1)若在管理期内,被托管医院蒙受损失,不论原因为何凤凰医疗集团需赔偿医院损失;(2)若凤凰医疗集团在管理期间未能达到特定目标或招致重大损失,或若重大政府政策变更导致医院所有者履行其IOT协议下的义务变得不合法,则医院所有者亦可能单方面终止IOT协议;(3)凤凰医疗集团无法控制其IOT医院及诊所的员工成本,可能影响其医院管理服务分支的收益及盈利能力。

 

在2018年1月的审核结果中,康宁医院的A股申请被否决。康宁医院或存在的问题为所管理医院未列入合并范围、向其提供资金、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可能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可能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期限届满后能否以医疗用途合法续期不确定等。

 

这种模式下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下:(1)由于集团公司旗下有多家医疗管理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其中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对于财务报表的处理可能存在风险;(2)对于目标医疗机构未来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03

医疗机构托管法律法规及政策梳理

文件名称

 

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2004-07-06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井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

 

2005-04-19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

 

2010-11-26

 

(二十一)……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 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

 

2013-09-27

 

二、工作任务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2013-09-28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 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2015-06-11

 

(十)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十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02-06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

 

2017-05-16

 

(十三)促进投资与合作。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

(二十一)加强全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 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0-06-01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医疗科室的出租和承包,我国的主管部门普遍持有严格的禁止态度,合同中明文约定的科室承包或出租的情形已经比较罕见。但是其他形式的合作和管理服务是否属于“变相”的科室承包或出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取决于合作协议的安排以及当地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法院的个案判决。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之前的一些法院判例中,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医疗机构承包经营行为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的托管合同书应认定合法有效,从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裁判观点已经不再适合借鉴。

我们总结医疗机构托管与科室承包的区别如下:

主要区别

 

科室承包

 

医疗机构托管

 

常见模式

 

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的部分科室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者同意其在本医疗机构内设立其他科室,或者同意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在本医疗机构院外设立相应医疗科室,自主营业,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托管方一般具有更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齐备的医师及科室、雄厚的医疗资源,通常派驻管理人员担任院长等管理职务、定期派驻医疗专家进行技术扶持和学科建设,同时让被托管医院医务和管理人员无偿赴托管方进修学习,帮助被托管医院进行医院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医疗能力的提升

 

收费模式

 

承包方支付房租或者承包费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托管方不参与医疗机构的利润分配,按照时间段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者服务费用。一般约定5-30年管理服务期限不等,服务管理期间,委托人向托管方按照每年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一定比例的支付管理费;例如向托管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包括托管方委派到委托方医院全职工作人员实际人工成本的一定比例,以及委托人当年经审计税前利润(如有)的一定比例(如委托人亏损,则托管方不收取该部分管理费)

 

形式方面

 

外观上多为《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一般签署的是《合作合同》或者《委托管理合同》

 

医疗纠纷的处置和责任分摊机制

 

一般由承包方独立承担

 

一般情况下,托管方与所管理的医疗机构是双方共同组成处理小组,由委托人主要负责与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协调,托管方主要负责技术问题的解释。因医疗事故产生赔偿费用除去保险公司承担部分之后,余额由委托人支付,从管理服务收入中扣除

 

财务收支

 

承包方另行设立结算账户,其实际也不是由委托方医疗机构掌控,或者在财务科目中明确列明“房租”等字眼

 

由委托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整个医疗机构处于医疗机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下,全面纳入医疗机构的统一管理

 

人员注册

 

医护人员的执业地点、人事关系、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在合作医院

 

医护人员在委托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是否私下收费

 

存在私下收费的情况

 

不允许私下收费

 

对于医疗机构托管,目前全国各地不少地方已经明文鼓励,除了上述的重庆市、郑州市外,例如在《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中也持鼓励态度。但整体托管也存在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变相转让、出租《医疗执业许可证》的风险。由于托管本身并未被法律明文允许,尤其在举办人托管和关联方托管的情况下,托管安排存在被认定为非营利民营医院的举办人变相分红。实践中需要做好与主管部门的沟通,结合主管部门的态度和意见。根据我们检索的司法判例,各地法院在裁判意见上也存在分歧。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医院托管合同实为出借或转让《医疗执业许可证》,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而无效;另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医院托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体的案例我们会在下文中分析。

04

医疗机构托管法律风险

2018年1月23日,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康宁医院(首发)未通过,发审会询问的主要问题涉及康宁医院通过管理输出方式向多家精神专科医院、以精神康复为主的综合性医院和精神科科室提供管理服务。问题主要有(1)所管理医院未列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向其提供资金、收取管理服务费用是否属于分红的行为,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2)是否涉及科室承包、租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将对燕郊辅仁医院等三家医院提供管理服务的合约权利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形成的无形资产有无减值的风险等。就目前的实践而言,虽然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托管模式在香港上市公司案例中比较常见,但我们暂未发现A股上市公司在上市申请时即存在非营利性医院托管模式的案例。对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的托管安排是否可以顺利通过A股上市的审核,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虽然证监会发审委对于康宁医院的上市审核意见并不能代表实践中政府监管机关(主要为政府卫生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对于医疗机构托管的最终意见,但医疗机构托管模式是否构成变相分红、是否构成变相科室承包等成为医疗机构托管模式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医疗机构托管一旦被认定为科室承包/出租,则将面临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风险、因违法参与科室承包而衍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及《托管协议》(或《合作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风险

(1)被认定为科室承包、出租的行政处罚风险: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2]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3]

(2)被认定为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风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类处罚案例汇总如下: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宁海县冠庄医院将科室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案(甬卫医罚〔2018〕005号)

 

1.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民主村的宁海县冠庄医院自2018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经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允许,擅自开展健康体检;2.该院自2018年6月10日到2018年8月31日期间,将外科(1)即泌尿外科承包给李某,并以该院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罚款人民币3600元;

3、吊销宁海县冠庄医院的内科诊疗科目。

 

湖州练市维康门诊部将科室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案(浔卫医罚〔2015〕9号)

 

湖州练市维康门诊部将科室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治疗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非法所得叁万元,

2、罚款人民币叁千元。

 

衢州康久第二医院对外承包体外碎石科案(衢柯卫医罚〔2016〕15号)

 

衢州康久第二医院在医院一楼设置体外碎石科,于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该科室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周建华,并以当事人名义对外开展冲击波体外碎石的诊疗活动。

 

《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50379.42元;

2、罚款人民币4000元;

3、吊销外科:普通外科专业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科室承包给其他单位从事诊疗活动案(唐卫医罚决字〔2018〕JZ031)

 

唐山市第三医院将核磁共振室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从事诊疗活动。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警告、罚款30000元。

 

但尽管如此,实践中存在大量医疗机构的托管模式被认定不存在合规障碍,如弘和仁爱曾向负责杨思医院登记的民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并获得后者关于托管安排合规的肯定性答复。

刑事法律风险

从检索案例情况来看,在托管协议在被认定为“科室承包”的情况下,那么涉嫌“科室承包”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典型的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非法行医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等。实践中不乏公立医院部门负责人将内部科室承包给外部人员,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承包科室的人员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或行贿罪。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裁判结果

 

刘某、韩某贪污贿赂、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16]鲁0811刑初81号)

 

被告人刘某被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局任命为安居卫生院院长。被告人韩某非安居卫生院编制内医师。1998年,被告人刘某为了医院创收与个人经营原八里庙疼痛针刺诊所的被告人韩某协商,将安居卫生院的理疗科承包给被告人韩某个人经营,主要有推拿、按摩、针灸、拔罐、牵引等理疗项目,被告人刘某代表安居卫生院(甲方)与韩某代表原八里庙疼痛针刺诊所(乙方)签订“联合开设针灸理疗科”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提供房屋、水、电、暖,乙方每年缴纳管理费,理疗费归乙方所有,药费、化验费、拍片及床位费归甲方所有等。理疗科的人员招聘及工资发放均由韩某自行负责。

 

一、被告人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某身犯数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韩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韩某身犯数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

……

 

王增帮贪污罪,王增帮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刑终字第26号)

 

王增帮在五莲县中至镇卫生院工作期间,违反卫生部关于禁止公立医院科室承包、出租科室以及各种名目的营利性合作项目的规定,与时任院长张某甲私自签订合作协议,违规与中至镇卫生院合作经营体外冲击波碎石项目。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某贪污所得14.82万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五莲县中至镇卫生院。

 

民事法律风险

如实践中不同地区行政机关对于医疗机构托管模式是否存在实质性合规问题的观点各不相同一样,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医疗机构托管模式所涉及的《托管协议》(或《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也观点不同。根据案例信息检索,法院认为医疗机构托管模式所涉及的《托管协议》(或《合作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为:(1)其实质为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而无效;(2)其实质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第三十九条及第一百条的规定及立法宗旨,应为无效。

案号

 

法院观点

 

江苏省高院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222号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盱眙瑞康医院托管协议》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而本案将医院承包,实际上是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相转让、出借,因而违法无效。

 

深圳市中院

(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645号

 

春天公司、中豪公司签订的《深圳春天医院托管合同书》并未约定中豪公司向春天公司提供医院投资管理与咨询服务并向春天公司收取相应报酬,而是约定春天公司将春天医院综合科(即除医疗美容科和口腔科以下的其他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辅助科室)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委托”给中豪公司并由中豪公司自负盈亏且按月向春天公司缴纳管理费。该种托管实为春天公司将春天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部分科室出租给中豪公司从事医疗诊疗业务,超出了中豪公司的经营范围,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深圳春天医院托管合同书》无效是恰当的。

 

徐州市中院

(2013)徐商终字第0486号

 

本院认为:一、琵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赵学建签订的《医疗合作协议书》依法无效。琵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医疗机构,仅注重经济效益,不顾及医疗质量,管理混乱,以医疗合作的名义与赵学建签订《医疗合作协议书》,实质将其全科医疗部发包给赵学建经营,并赋予赵学建一定的管理权,以每月固定收取管理费用。琵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属于变相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无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6民初5501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05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总结以上行政处罚案例及司法裁判观点,我们就目前法规及政策环境下,对于医疗机构托管模式如何最大化降低法律风险,我们汇总建议如下:

关于托管方的选定

如上所述,托管方的类型通常分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如公立综合性医院)、公司法人和不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司法人及自然人。通过梳理医院托管合同纠纷的裁判案例,并结合知名医疗管理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分析,我们认为在托管方的选择上,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 虽然托管方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作为是否构成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必要前提条件,但司法裁判案例大数据表明如果托管方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或《合作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较低。因此,我们建议医疗机构应首选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托管方参与托管。

第二, 根据目前香港上市的几家以医院托管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显示,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认可医疗机构托管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认可其效力。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通常能够提供管理、技术上的帮助和指导支持,可以最大化降低被认定合同无效之风险,并有效降低商业风险。因此,我们建议选取的托管方需要有突出的医疗技术或管理优势,一般也不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 虽然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在托管方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若托管方的经营范围中也无与委托运营事项相匹配的医疗管理经营事项,被法院认定为医疗资质租赁或出借的风险将增加。因此,我们建议选取的托管方的经营范围中应有与托管事项相符的经营事项。

托管协议的约定

在医疗机构托管协议效力认定上,法院一般主要从资本投入、经营管理、人事管理、采购管理、医疗纠纷调处等事项,判定《托管协议》(或《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约定及履行方面是否达到“科室共建、共同管理”的合作关系。因此,我们建议《托管协议》(或《合作协议》)从上述几个方面约定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委托方应尽量避免将经营管理事项做“全权委托”并享有固定收益。

托管协议的履行

医院所有权人在托管后,仍需与托管方共同参与医院资产、行政、人事、采购等的管理并且监督托管方行使自主管理的事项,符合“科室共建,共同管理”的合作共营特征:在行政管理方面,投资、扩建等重大事项可由双方共同决策;在人员管理方面,托管方可有一定的任免自主权,但人员须由被托管医院统一聘请及支付工资;在采购管理方面,委托方需保留统一采购权或监督托管方采购事项;在医疗责任方面,需合作双方配合参与医疗事故纠纷的调处,再进行内部责任划分。

[1] 2010年,《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医院可以通过合作、重组、托管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2015年,《福建省公立医院支援社会办医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公立医院可以发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上的优势,整体托管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实行民建公营”。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资产多元化、实行托管的医院以及医疗联合体等,可在医院层面成立理事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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