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也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各级法院为此进行了各项有益的探索。
执行难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如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交易风险意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相关法律滞后、地方及部门保护、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某些媒体舆论导向出现偏差等等。由于上述原因而造成的执行难案件占了相当的比例,其中一部分案件确系执行不能造成,故其后果不应由法院承担。
除此之外,不可否认,确有部分执行难案件是由于人民法院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如执行力量、装备不足,一些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缺乏执行艺术,甚至消极、违法执行,还有少数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针对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大胆改革,如调整、充实执行队伍,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实行执行分权制约、听证执行等新举措,大大提高了执行的透明度和效率。关于这方面的改革,各级法院较为重视,且效果明显。但本人在执行实践中注意到,一些执行案件之所以难以执行,并非执行程序中执行不力,而是在此前的立案、审判程序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瑕疵,以致案件陷入执行难的尴尬境地。
案例一:朱某诉陈某借贷一案,标的9万元,因朱某未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陈某在接到诉状后,即以其欠蒋某22万元借款为由到公证处办理了住房抵押协议并在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导致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例二:夏某诉王某继承、析产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住房归王某所有,王某则分三期支付夏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调解书一生效,王某立即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折价款拒不支付夏某,导致夏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难以执行。
类似案例,并不鲜见,应引起各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本人认为,法院内部应从全局出发,在立案、审判程序(主要指民事审判)中采取必要措施,将执行程序“前移”,建立执行“预警”机制,以免产生新的执行难。
一、在立案程序中
1、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者,应尽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意识;
3、对于自然人债务类案件应提示起诉人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将债务人夫妻共同列为被告,从而尽量避免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此类当事人造成“两次裁判”;
4、执行收费实行先执后结,对“三养”案件减免执行费,以减轻当事人负担,为群众着想。
二、在审判程序中
1、财产保全措施应采用当事人申请与法院依职权相结合的办法;
2、在裁判文书的裁决条款、调解书的调解协议中:
①对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令其先履行义务后实现权利或同时实行权利义务;
②语句、用词表达准确,避免产生歧义,且履行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
3、不片面追求快审快结、当庭宣判率等指标,而应将调解贯穿其中,避免矛盾激化。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较为复杂,但由于法院自身人为原因而带来的执行难应引起高度重视。只有从源头抓起,从立案、审判、执行各程序标本兼治,才能为全社会进一步解决执行难创造条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常熟市天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