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为何物:物权客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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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13:42

  捐献的血液、胎盘、提取的精子、移植的肾脏、义肢、尸体、“百年老汤”、股票、楼花……,能不能一概以“物”论之?这促使我们用法眼透视——

  常鹏翱(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以下简称常):物权,望文生义,就是人对物的特定权利。物是物权的客体,物之不存,权将焉附?故而要想认知物权,就必须先看清“物”为何物。

  李富成(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李):我们每个人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之中,但是,“物”为何物的追问,天然地包含了弘扬人的主体性的价值命题,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问题。我考虑,这个命题的展开应当依照三个递进的逻辑层次,即人与物的界分,客观物与法律物的界分,法律物与民法物的界分。

  常:没错,“物”里藏着大乾坤。我们可以在法理上展开这三个层次。首先是人、物的界分。在当代“法律人”看来,这种界分似乎天经地义,普洛泰戈拉关于“人是万物的尺度”命题的正当性也似乎毋庸置疑。历史却并非如此。在现代民法的老祖宗古罗马法的视野里,人、动物和自然界在宇宙中平等共居,人对自然和万物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尚未建立起来,人和物之间的区分并不明晰,比如,在生理形体上属于人的奴隶,在罗马的万民法中不过是与土地、衣服、金钱地位相同的有体物。这种状况一直到15、16世纪才有了改观,法律把自然人和其他物明确予以划分,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至此,民法中的人与物才有了井水不犯河水的疆界。后世民法基本上沿袭了这种人与物的二元划分。

  李:我想起了海德格尔在《世界图像的时代》中所说的:“对世界作为被征服的世界的支配越是广泛和深入,客体之显现越是客观,则主体也就越主观,亦即越迫切地凸现出来,世界观和世界学说也就越无保留地变成一种关于人的学说……”的确,没有物之为客体,人的主体价值又何从体现呢?

  常:是的。为了维护人至高无上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划清物与人的界线,将法律上的“物”限定为人之外的物质,人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实际生活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挑战着人体与物之间的界分。首当其冲的,就是人体向物的转化,即在不损害人体正常形态和功能完整性的前提下,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再承载主体价值,在法律性质上就转化为物,比如被剪落的毛发、捐献的血液、摘取的器官等。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医院卖胎盘的现象就与此有关。胎盘在母体内构成人体的一部分,其自然脱离母体后就转化为物,所有人是产妇,除非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包括医院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处分,否则就是侵害所有权。

  李:由人体转化的物比较特殊,其毕竟曾经负载过人的主体价值,与一般的物不同,法律应另眼相看,否则就会引发诸如器官买卖、血液黑市、胎盘宴等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且,并非所有脱离人体的器官或者组织均立即转化为物,还要看原主的意志。如果原主还有使该器官或者组织将来再进入原主身体的目的,那么它们就仍然是身体的一部分。德国联邦法院的一则判例就说明了这一点:一位男子将自己的精子提取出来,冷冻在某医院中,以供自己将来生殖的需要。但后来医院不慎遗失该精子,双方为之发生诉讼,法院认定医院侵害了该男子的身体权。

  常:这种见解有道理。另外,还有物向人体转化的情形:第一,当脱离人体的器官或者组织被植入他人身体后,就构成新主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不再是物,原主不能再对其主张所有权。第二,原本在性质上属于物的东西(如连接关节的医用钢材、心脏起搏器等)进入身体,成为身体机能正常运行的必要组织时,就属于人体而不再是物了。

  李:以上所说限于有生命的人。没有生命的尸体或遗骸是不是物?德国民法规定了“动物不是物”。我倒是认为,在着眼于现世,“事人不事鬼”的民法体系下,认定尸体为物并没有什么大问题。尸体是物,死者家属对尸体享有所有权,但是该所有权在行使上受公序良俗的限制。

  常:以上是人与物的界分。不过,并非万物均能入得法眼,要成为法律世界的物,必须符合一定标准,这就涉及到客观物与法律物的界分,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不过,很难确立一个普适的法律物的标准,规范目的不同的法律所确认的物可能并不相同。即使勉强抽取出一个法律物的公因式,它与客观物的区别可能已经很微薄,徒劳无益。

  李:你说的不无道理。客观物要想成为法律物,首先必须具备可控制性。可控制性因为主体的控制能力的差别而不同,如宇航员能踏上月球,而普通人只能“举杯望明月”。其次,物还应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因主体需求的层次不同,客观物进入法律的渠道、领域、深度也不同,比如土地在国际法上属于国家领土,在民法上则是土地登记簿中记载的特定地块。

  常:这也表明,法律物与民法物有区别,因为民法物具备有体性与特定性,在可控性方面也有其特殊性。首先,有体性的标准要求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或者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据此,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商家宣称的“百年老汤”虽然具有有体物的基础,但其中更多的表明了一种较高的商誉,它能不能单纯地归属于物的范畴,还需要认真考虑。这个标准让我们知道,物权与财产权不是一回事,后者的范围更宽泛,它既可以是存在于有体物之上的物权,还可以是依附于无体物的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就规定了权利质权,票据、债券、股票等权利能够负载质权。

  李:而特定性要求物独立存在并能与其他物相区别。沧海之一粟不具有特定性,其上无从成立物权。特定性标准也使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物作为债权标的可以是非特定的,在特定化并交付之前,债权人对其不享有物权。此外,可控制性表现为人们为了通常的社会生活需求所进行的控制。随着科技进步,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愈来愈强,电力、天然气、光波、磁波等没有特定形体但能为人力控制的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再比如,随着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发展与普遍运用,人类对能够形成降水的云层的控制力越来越强,从而有必要合理分配其中的利益,就可能使其进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常:这些界定标准是很有意义的,能帮助我们改变许多习见的错误观念。比如,与房产商签订了预售房销售合同,很多人认为此时购买者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其实,其所购买的不过是“楼花”,只是一种预期的利益,并非现实而特定的存在,之上不能负担物权,买受人也就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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