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并审理的41条裁判观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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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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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20223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解释文号:法释〔2022〕11号

02、诉的合并实务类型及其认定标准。

【法律问题】

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的多个合同法律关系,合并起诉乙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因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合并起诉的情形,法院能否一并予以受理?

【不同观点】

甲说:不能合并说

“一案一诉”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各方均为一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情形的规定,受理法院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合并审理。

乙说:可以合并说

乙说同样认为“一案一诉”是民事起诉的常态,也是法院受理民事起诉应该把握的基本原则。但是,实务中,“一案一诉”却存在着例外情形,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如《民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是法律没有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情形,如本案一方当事人基于与另一方当事人多个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为便于集中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法院可以一并予以审理。

【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

起诉是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解决争议的请求。为规范案件受理,维护诉讼秩序,在受理起诉过程中,一般应当按照诉”的常态予以登记立案。但是案一诉”并不是绝对的,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具体而言,又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二是法律规定之外实务中存在的例外。在坚持“一案一诉”的常态立案基础上,允许例外情形的存在,背后的法理在于把几个诉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人力、物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本案中,按照“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识别一个诉的标准,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之间三个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主张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系基于三个合同事实、提出三个诉的声明,应当认定为三个诉。但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种类和履行情况相似,甲公司三个诉请类似,受理法院予以一并受理并无不当。因三个诉合并受理之后,已经达到了受理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乙公司就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被支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

03、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的许可。

【观点解析】: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认可是成立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中设立普通的共同诉讼,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使两个以上的同类型案件,在同一个程序中得到解决。

普通的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所谓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是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由同种类的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只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为审理方便,才将他们作为共同诉讼审理。

2、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的共同诉讼。

3、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个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人民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及其证据的审查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对普通共同诉讼的不同当事人可以分别作出实体结果完全不同的裁判,即裁判结果应是独立的。

【观点来源】:吴高盛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0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

【观点解析】:

1、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而产生,相互间有依附性、不可分性,就可一并审理。

2、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劳动争议,与起诉到法院的仲裁事项无关,就应严格遵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告知当事人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实践中应准确把握劳动争议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一般是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中追加的诉讼请求。

第二,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受诉法院应当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有管辖权,或者基于受诉法院对原诉讼请求有管辖权进而对与该诉有牵连关系的增加的诉讼请求也有管辖权。当然,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第三,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不会造成对原诉讼请求审理的拖延。

第四,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主要应从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角度进行审查确定。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而产生的,相互间有依附性,就可一并审理,如劳动者基于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请求用人单位给付拖欠的工资。劳动报酬的范围很广,包括工人工资、加班费、奖金等报酬。劳动者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后,又增加请求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与工资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因此,对两个请求的审理具有不可分性,这两个请求就可以合并审理。但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请求给付拖欠工资,诉讼中增加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增加的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亦是基于不同的事实而提出,二者属于不同的劳动争议,各自独立。这种情形,不应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刘聿与金守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如果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诉的合并对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尽量一次性解决肌肤恩、避免出现矛盾裁判有重要意义,尽管未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但为审判实践中所允许。

金守红对刘聿提出10项诉讼请求中,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9项均为围绕《股权转让框架合同》是否要解除而展开。

第6项、第8项诉讼请求分别为确认刘聿无权适用津通公司共管印章文件、判令解除《共管协议书》,均系基于《共管协议书》所提出。

从《共管协议书》的内容看,其开头部分即载明其签订目的是基于《股权转让框架合同》的约定,因而也属基于《股权转让框架合同》这一框架合同而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将其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0)民二终字第85号

05、在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主体合并问题上,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裁判要旨】:

诉的主体的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主体合并的原因有:第一,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第二,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主体合并问题中,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案例文号】:(2013)民二终字第102号

06、担保主体和担保方式不同,不可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案例君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案例文号】:(2007)民四终字第28号

07、是否合并审理应从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以及是否构成共同诉讼两方面进行评判——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系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二是系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的共同诉讼,三是系本诉和反诉。

1、“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

2、共同诉讼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普通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3、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77号

08、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多个客体不具备合并起诉基础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未规定诉的客体合并的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作出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多个客体不具有关联性,不具备合并起诉基础的,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另行就该多个客体所涉纠纷分别起诉,提出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895号

09、当事人就不同诉讼标的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不必然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的原则,应当予以立案登记——吴某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针对数个诉讼标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不加审查予以登记立案,而是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予以审慎审查,当事人就不同诉讼标的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不必然影响审判效率及违反诉讼经济的原则,应当予以立案登记。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解析丛书编选组编《最高人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解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10、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民诉法规定,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何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袁何生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袁何生为利达公司的股东,确认袁何生持有利达公司18%的股份,并责令利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袁何生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的登记工作;若上述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支付拖欠袁何生的股权转让款1013.39万元、利息719.51万元,合计1732.9万元,并请求责令利达公司向袁何生支付该1732.9万元的相应利息。

据此可见,袁何生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

11、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性质相同的合同时,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及的八份合同主体相同,性质上均属于借款合同。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此外,合并审理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既可以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又便于相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425号

1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上诉人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河西支行及原审被告太原市龙威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农行河西支行与普大煤业公司签订了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是1.77亿元和2亿元。为确保该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履行,农行河西支行又分别与龙威经贸公司及同德焦煤公司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可见,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虽均为普大煤业公司,但相关的保证人及其所担保的借款数额并不相同,故因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所引发争议的诉讼标的应属于同一种类,两诉的合并审理当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而普大煤业公司与同德焦煤公司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农行河西支行诉请的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为由,请求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表明本案将两诉合并审理并未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原审法院对两诉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417号

13、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而法院未准许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如下要件:

其一,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其二,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基于此,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虽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内容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准许其该项增加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行起诉的,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亦不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6号

14、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重叠性——上诉人昆明国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三江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1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该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

2、原告根据其与被告签订的三份《协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三份《协议》中虽然合同主体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但所约定的地域不同、协调的相对人不同、标的内容不同,人民法院依据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从有利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等角度,认为应分案审理,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211号

15、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分别向两地法院提起诉讼的,两地法院应协商或报请指定管辖,合并审理两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分别向两地法院提起诉讼的,两地法院应依法通过协商或报请指定管辖等法定程序,使得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以避免产生冲突判决,减少当事人诉累。其中一个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另一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且受案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由受案法院进行审理。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172号

16、案涉侵权纠纷与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具备法定合并审理的条件,依法不能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被控侵权人在其厂内建水厂构成侵权为由所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纠纷,而被控侵权人在建厂施工时将土堆放在行为人厂内的生产区,造成妨碍及损失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此两者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具备法定合并审理的条件,依法不能合并审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2000年卷)

17、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要求当事人一同起诉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不能分案审理。

【裁判要旨】:

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要求当事人一同起诉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不能分案审理。案涉被诉侵权人分别具体挪用、侵占了多少款项,是共同挪用、侵占事实的具体情节,并不妨碍将一审二被诉侵权人表面分别的行为看成实质的同一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将案件认定为普通共同诉讼,强行拆分一审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一审两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应不分份额地向太和公司承担责任。

18、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起确权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已经登记造册的林地使用权及附着林木所有权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支付全部转让款,并于查封前实际占有案涉林地林木的,其就已经享有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过户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案外人取得林地林木物权的依据。案外人据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

19、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起诉时,法院可合并审理——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本案中所主张的4700万元债务原系两份借款合同形成,但鉴于其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两笔借款均已到期,其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尚可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系指主体合并的情形,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而本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体均为一人,故不存在主体合并的问题,而应是事实上的客体合并。因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因客体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亦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条件,故原审法院根据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的诉请将基于两个合同形成的债务合并审理并做出一份判决并无不当。吉庆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

20、原审法院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在二审中又要求作为共同被告的被上诉人分别承担责任的,应视为上诉人同意了法院对案件合并审理的处理。

【裁判要旨】:

对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对于诉讼标的不同但属于同一种类的案件,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其中当事人的同意,可以通过言语作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所以,原审法院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在二审中又要求作为共同被告的被上诉人分别承担责任的,应视为上诉人同意了法院对案件合并审理的处理。

【案例文号】:(2004)民二终字第208号

21、诉的合并审理必须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或有关联等合并审理的条件。

【裁判要旨】:

诉可以进行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或有关联的不同的诉进行合并审理,但前提是当事人提起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诉,并具有合并审理的条件。

【案例文号】:(2005)民二终字第90号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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