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继承 物权
除去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外,还有一类情形也导致物权的变动直接发生效力,即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情形。今天的“一典一点看”专栏,我们就来聊聊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取得物权的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规定。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根据继承编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条所指的“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自继承开始后,所有继承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物权,因此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始于继承开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是因为遗赠本质上属于赠与关系。合同编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法律关系才成立。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本节规定,因继承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但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