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中国协助送达传票,中国不负有送达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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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2 04:52

请求中国协助送达传票,中国不负有送达义务的情形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7 243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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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我国送达传票,那么请求中国协助送达传票,中国不负有送达义务有什么情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请求中国协助送达传票,中国不负有送达义务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接受讯问或者作为被告人出庭的传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负有协助送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二十二条 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送达传票、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司法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送达司法文书,不代表对外国司法文书法律效力的承认。

请求协助送达出庭传票的,应当按照有关条约规定的期限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至迟在开庭前三个月提出。

对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接受讯问或者作为被告人出庭的传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负有协助送达的义务。

请求中国协助送达传票,中国不负有送达义务的情形

法院传票送达的重要性

送达完成的标志是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送达一经完成即产生送达的效力。

所谓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如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义务人即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如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即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有义务出庭进行诉讼活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接受讯问或者作为被告人出庭的传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负有协助送达的义务。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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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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