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已办婚礼但未领证应当返还彩礼
彩礼,是一种男女双方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婚嫁习俗之一,也承载着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的美好期待。一旦未能如约成婚,原本象征美好寓意的彩礼就容易演变成双方婚约财产的纠纷。分手时已办婚礼但未领证应当返还彩礼!
举办婚礼后遭遇“退彩礼”风波,女方已经到手的彩礼该不该退?退多少?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小帅与小美经相亲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随着感情逐渐升温,二人感觉结婚时机成熟,便与父母商议结婚事宜。经两家商议后小帅父母给付小美家彩礼40000元,并在老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宴请宾客。操办完宴席后,小帅与小美返回重庆主城生活。

期间,小帅与小美多次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因网络故障、忘带身份证等原因均未成功,之后二人发生矛盾致使感情出现危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选择分手。分手后,小帅多次找小美想要回彩礼,经协商无果,小帅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全部彩礼40000元。但小美认为二人目前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客观原因导致,而非当事人主观追求,双方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有夫妻之实,不应当返还彩礼。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与小美虽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过婚礼,但自始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返还彩礼。但彩礼返还多少,要结合具体情况考量。考虑到二人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在多次组织调解后,最终小帅与小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美返还部分彩礼。分手时已办婚礼但未领证应当返还彩礼!
法官说法:“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的“六礼”,并一直延续,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近年来,由于高额彩礼、闪婚闪离等问题凸显,涉彩礼返还纠纷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彩礼返还规定的条件十分严格,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况下才支持返还。具体到本案中,男女双方自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即为夫妻,仍得到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完全返还也有违情理。在充分释法析理后,最终促成男女双方达成调解,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兼顾法理与情理。随着《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上述情形已经写入司法解释条文,已经实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