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市法院|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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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5 16:14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现出日益复杂和隐蔽化的趋势,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01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证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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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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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豪”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四)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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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参与非法集资如何减少损失

集资参与者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更不能再向非法集资者注资,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有关部门进行追赃免损。参与集资人可以向当地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处非工作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核实情况,确认涉嫌非法集资的,将冻结集资组织者的有关银行账户,查封扣押其有关资产,防止集资组织者挥霍或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减少参与集资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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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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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

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西市区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对“高额回报”的民间借贷和“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擦亮眼睛,树立正确理财理念,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下一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打好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持久战”,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营造人人参与、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原标题:《西市法院|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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