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富法 富阳法院
夫妻离婚协议中,除离婚、财产、债权债务分割外,一般需对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方可办理离婚手续。但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不受婚姻关系影响。实践中,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单独抚养子女并承担抚养费,但事后经济条件恶化,履行抚养能力受限,无法满足子女必要的生活、学习需求的,是否可以主张对方支付抚养费呢?

确实有这样的案例发生,这种情况能赢官司吗?
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就清楚了。

第三集
● 普法小课堂
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抚养方经济条件恶化,履行抚养能力受限,无法满足子女必要的生活、学习需求的,法院可以判决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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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演职人员:
总策划:王军华
导演:沈雷
编剧:潘剑丽、鲍硕玮、许佳、夏逸琳
演员:鲍硕玮、卢杭雨、潘剑丽、夏逸琳、许佳
撰稿|场口法庭 鲍硕玮
原标题:《《民法典》佳佳普法小课堂 ——协议单方负担抚养费,子女仍可要求支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