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民普法绥阳人民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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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7:50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在于普法,尤其是全民的普法。国家安全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全民普法,有利于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

2020年4月15日是我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那什么是国家安全呢?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又包含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当下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牵动人心,在这个特殊时期,绥阳人民法院为大家普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中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相关法律常识。

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0年02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明传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9类36种犯罪行为属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其中第9类就是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此类犯罪属于破坏国家安全中的破坏生态安全犯罪。

原文如下: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下面通过我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2020年2月25日上午,绥阳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抓捕野猪的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有在禁猎期间,于2020年2月11日到柴河林业局向日林场施业区内(禁猎区),利用禁用的工具猎套捕杀到国家“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野猪一只。于某有将野猪运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要旨

被告人于某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于财有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有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交纳了司法生态修复赔偿金,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等法律条款规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罚刑。猎获物野猪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做无害化处理。

案例释法

现有证据表明,当前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极有可能是滥食野生动物造成的。在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有触犯了国家法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且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案,属于妨害疫情防控类违法犯罪,枉顾法律和生命健康安全,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更是增加了疫情防控的风险和人民群众的恐慌,是对全社会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应依法从严惩处。因此法院依法给予了从重处罚,判处于某有有期徒刑六个月。于某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最后,绥阳人民法院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知法、学法、懂法、拒绝触犯法律。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切勿以身试法,危害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温馨提示:当前,全省乃至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可能致使一些病毒传播和扩散,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增加疫情防控风险,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重要性 。切勿贪图“口腹之欲、个人私利”,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打好疫情防控的阻击战。

原标题:《【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民普法绥阳人民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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