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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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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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一百一十四条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甘文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廖炳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驻会副主席 李六玲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刘蒙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

作者:柳州市书法家协会主席 袁子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作品:民法典第八十六条

作者:张家口书画家协会会员 马文生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

作者: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艺术博士工作委员会主任 苏连旺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诗书画研究会会员 闫永钦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作者:山西国际文化交流画院副院长 狐小锁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作者:山西省书法家协会书法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刘维东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作者:山西省书法家协会原副主席 龙得胜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

作者:山西省大同市书法家协会主席 杜鹃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

作者:北京国宝书画院副院长 高宏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

作者:山西省美术家协会会员 郝建新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

作者: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会秘书长 沈旭东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作品: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作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书法家协会会员 赵良春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

作者:福建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方长溪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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