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奢侈品买到假货怎么办?吴中法院适用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审结首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7 11:43

适用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网络消费者已成为我国消费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消费问题也关系到千家万户、攸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3月21日,吴中法院适用《规定》的首案宣判,依法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适用新规高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张女士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向陈某购买了Celine凯旋门teen二手女款包,价款14000元,卖家保证为正品,承诺鉴定后再发货,货到付款,如假包退。张某此前多次向陈某购买奢侈品,本次交易收货后张某照常付款。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该包并非正品,遂将该包寄回给陈某。后张某要求退款未果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全额退款。卖家陈某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平台《用户行为规范》第三条明确:“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其不同意退货退款。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规定》第七条明确,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法院综合陈某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频率等依法认定陈某系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规定》第一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五)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本案中,《用户行为规范》“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这一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隐含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且排除消费者权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法院遂依法判决售假的陈某全额退还张某价款14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吴中法院首例适用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裁判的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第七条依法认定销售者陈某系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并根据《规定》第一条依法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这一格式条款无效。法院据此判决售假的陈某向张某退还货款。针对经营者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吴中法院适用《规定》果断亮剑,有力规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警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清朗”网络消费市场秩序具有“以案说法”的典型意义。

原标题:《网购奢侈品买到假货怎么办?吴中法院适用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审结首案》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