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张某受雇在上海某公司从事废钢加工工作,公司为张某在保险公司购买《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某日夜晚,张某醉酒驾驶后,在机动车道内下车,与彭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张某跌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去世后,其妻子卢某、儿子张小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以张某醉驾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卢某、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其近亲属意外身故赔偿金、医疗费及住院津贴。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围绕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调查审理后认为,上海某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张某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利益关系人。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保险公司未向张某明确告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卢某、张小某赔偿因近亲属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0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投保人应当认真阅读投保须知,通过投保须知对保险公司的名称、产品简要介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承包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享受的权益、服务流程等了解清楚。另外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若涉及到保险公司免责、减责条款时也应当履行应尽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从而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
文字:赵梅娟
原标题:《【小阜说法】未尽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