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14 15:03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一个公司是有相关的程序以及严格的顺序来进行经营与活动的,对于一个合同文件来说也是有顺序来进行解释和展览,那么对于合同文件他的解释顺序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吧。

  一个公司是有相关的程序以及严格的顺序来进行经营与活动的,对于一个合同文件来说也是有顺序来进行解释和展览,那么对于合同文件他的解释顺序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吧。

  一、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应该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

 

 

  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1、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2、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3、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4、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①、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6、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施工合同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问题的解答,我们对于合同的解释顺序可以进行了解,他的解释顺序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前因后果或者是其他的解释意义都是非常的重,要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