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 看他为315准备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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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10:03

走进《民法典》

看他为3·15准备了什么?

身为法典,自然囊括身边的方方面面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将消费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保护纳入民法典中,从而使得对消费者保护成为了民法典的一部分。

在消费者消费时,因消息不对等诸多因素,消费者很多时候不知情而购买商品

《民法典》关于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1.确定合同的可撤销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基于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从合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经营者单方拟订的格式合同,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压实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假冒伪劣产品会对生命健康产生损害

《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权的相关规定

1.损害生命健康权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中规定合同中约定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免责的条款直接归于无效。

2.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款的增加,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且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3.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条款,补充了“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内容。

《民法典》中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是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也是对恶意侵权人的惩罚和遏制。

(二)激活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民法典》未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规定,在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方面,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从被侵权人的所遭受的损害的大小来判定其危害性的大小,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础。

其次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是否广泛。侵权行为是否导致大范围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依据危害的范围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倍数。

其三是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因侵权的获益情况。侵权获益、赔偿能力应当作为增大惩罚倍数的考量因素。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均对惩罚性赔偿作了倍数计算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倍数是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倍数是损失的两倍以下赔偿金;《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温馨提示

《民法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文字|排版:赵泽宇

原标题:《走进《民法典》 看他为315准备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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