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时约定管辖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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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8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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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提出要告公司,那你可得好好遵守‘契约精神’,按照我们合同约定好的,去B市告去。否则,你就算告了,仲裁院和法院也不会受理的!”得知孙先生要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常经理拿出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指着上面一则条款提醒他。

原来,两年前孙先生入职这家位于A市的公司时,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载明“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只能向B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时孙先生不大明白这么约定的含义,只是觉得这个条款对自己来说并不有利。但是代表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常经理告诉他,公司只是沿用了在B市注册的总公司的合同模板,这一条款并没有实际意义,让他不用多想。孙先生这才安心签了字。

不久前,孙先生因为与公司负责人就调岗事宜发生分歧,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孙先生不服,前来公司交涉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他一急之下表达了自己要去申请仲裁的想法,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孙先生这才知道,常经理当初说那个条款没有实际意义并不是实话,原来自己的合同中早有陷阱。但是,自己真的不能在工作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吗?孙先生带着劳动合同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立案窗口,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查看了他的资料之后,在立案窗口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的这一合同条款无效,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地,并不是由公司想定在哪就能定在哪的,法律对法定管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管辖遵循履行地优先原则。孙先生一直在A市工作,因此A市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无论孙先生所在公司的注册地是在A市还是B市,只要孙先生在A市提起仲裁申请,A市的仲裁机构就可行使管辖权处理争议。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孙先生放下心来,他很快在A市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A市仲裁委受理后,由于孙先生的证据充分确凿,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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