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刘小姐骑行电动自行车外出,为图方便走捷径,不料被铁篦子砸伤,随后将物业公司诉诸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呢?
案情简介:
小区业主刘小姐从居住的小区负一楼骑电动自行车准备外出,由于车库没有多少汽车停放在车位上,她便打算走捷径,先穿过位于道路旁边的铁篦子,再穿过旁边的机动车停车位到另一条主干道上,最后从车库出口驶出。不料,她骑行经过铁篦子时,因铁篦子松动突然弹起,砸在她的脚踝骨上,导致其受伤。
物业公司保安马某接到通知后至案发现场将刘小姐扶上车。之后,刘小姐到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骨折、左踝部软组织挫擦伤。出院时,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避免患肢下地负重行走至少3个月等。刘小姐为此花费医疗费共计1.9万余元,并休息4个多月未上班。刘小姐认为,小区物业应赔偿其损失,故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7万余元。

法院认为:
七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具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因其对案涉铁篦子维护不力,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铁篦子松动砸伤刘小姐的脚踝,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刘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在负一楼车库规划道路上行驶的规则,但她为了走捷径,骑车压过铁篦子,导致铁篦子弹起砸伤脚踝,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综合全案事实,七星区法院酌定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刘小姐全部损失的60%,判决小区物业赔偿刘小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的管理中,对于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作出反映,如:摆放警示桩、张贴告知书、清除安全隐患等。但同时,小区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义务维护自身安全。如果业主在小区车库骑行电动自行车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行驶义务,致使自身受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2月22日《广西法治日报》A3版刊发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小区业主走捷径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