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购买拆迁补助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23 02:14

【基本案情】

王某(女)和周某(男)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2月生育一子,后又育有一女。庭审过程中,周某表示不愿意离婚,认为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年纪尚小,而且夫妻双方生活条件富裕,并未有感情破裂一说。但王某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周某有多次婚内出轨的现象,屡教不改,夫妻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虽然在一起生活,但早已分开居住。周某在后期表示如果王某坚决要求离婚,他可以同意离婚,但前提条件是要求对子女抚养和抚养费以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债务分割问题进行协商。二人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抚养费由谁承担并无争议,争议较大之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就是对分割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后补助购买房屋产生分歧。

【存在分歧】

关于该笔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偿购买房屋的归属,存在以下分歧:

王某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以及拆迁补助购买房屋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并且补偿时以家庭为单位,是补给所有家庭成员的,在补偿协议中周某选择了收取补偿款并放弃了补给每人35平方米住宅的权利,在某小区所获得的房屋系拆迁补偿给整个家庭的,夫妻二人自己支付了24平方米的购房款,所以认为该房屋中59平方米(共129平方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至于其他的70平方米是征地补偿给婚生子女的,二人不应当进行分割。另外获得的6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婚后共同收益,所以王某要求对该部分征地款进行分割。

而周某认为,房产是其婚前财产,所得60多万元以及拆迁补偿购买的房屋是对婚前房产的形态转化,所以应当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该房屋以及征地补偿款应该属于周某个人的财产。

从笔者角度来看,根据补偿款及补偿所购买的房屋的性质,所获60多万元以及购置的房屋中不仅包含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含有对家庭成员的其余补偿,应区别对待,家庭成员的补偿部分不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案件评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本案中所涉及被征收的房屋是非经营性用房,所以不含第三项的补偿。

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案中房产是周某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金钱仅是形态的变化,不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房屋拆迁时的价值超过了王某和周某婚前的价值,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拆迁房屋在拆迁时的增值亦为一方个人财产。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周某造成影响,居住其中的另外的家庭成员王某及婚生子女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另外,该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该部分不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有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时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异地安置。本案当事人既享受了货币补偿,又享受了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构成。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从这两项补偿的性质上看,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其他费用具有补偿给家庭成员的性质。周某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拥有了该房屋所代表的的财产权利。拆迁的性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与安置,关键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以说是该房屋价值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基于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核算的补偿款应归周某个人所有;拆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建部分的(若有的话)补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权分割。

本案中,王某和周某在某小区购买了拆迁补助的房屋,周某无法证明该房屋是完全用自己的拆迁款购买的,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力后果。

【风险提示】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无论是形态怎样发生变化(如拆迁得款或安置,变现后再购房等等),依然是其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双方就此另有约定或协议的除外。

文/民事审判第一庭 丁亚丽

原标题:《【案例评析】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购买拆迁补助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民一庭审判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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