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的处理程序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9 14:24

离婚纠纷的处理程序

目前处理离婚纠纷的程序一般有三个,一是离婚登记、二是诉讼外离婚调解、三是离婚诉讼。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去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如果双方对上述事项未能协商一致,可以到相关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个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登记离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第二,夫妻双方需要具备意思表示能力,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存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登记离婚制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第三,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场,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确保婚姻登记机关能够验证、核实双方信息,了解双方真实意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民法典》还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结婚证,设定30天的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30天内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如果30天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在冷静期满后的30天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如果30天内不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了离婚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下面再了解一下诉讼外离婚调解程序和离婚诉讼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纠纷可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调解和好。二是双方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部门按正常程序办理登记离婚;三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中,无特殊情况,法院也应当进行调解,一般也是三种结果,一是调解和好。二是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效力与离婚证等同。三是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宜,做出判决。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若无因缘,何以相聚,若无相欠,怎会相见。祝愿看到视频的朋友,珍惜缘分、同舟共济,都能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原标题:《离婚纠纷的处理程序》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