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要符合国家法律精神,法律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违法的村规民约条款以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无法律效力,对村民没有约束力。
父母离婚
儿子户口迁至母亲农村户口处
但是村里发放过年费却没给儿子
村里的做法合理吗?
不久前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集体经济成员分配权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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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桂林市秀峰区某村村民向某嫁到市区一居民家,但户口并未迁出农村,在村里仍然有承包地。次年,她的儿子陈某出生,户口落在城里的父亲名下。2016年,陈某刚上初中,因父母感情破裂离婚,他选择跟母亲一起生活,并于次年将户口迁到母亲名下。
2022年底,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决定从集体组织的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向全体村民发放过年费。在讨论分配方案时,大家认为陈某原为城市非农业户口,是后面迁入村里的,虽然现在是农村户口也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但村民会议仍决定不将陈某列入受偿人员名单范围。
陈某认为,他在未成年时就将户口迁入农村随母亲一起生活。他现已成年,理应成为村集体组织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平等受分配权。村民小组将他排除在受偿范围之外,是对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侵犯。
陈某将村民小组诉至秀峰区法院,要求村民小组发放2000元过年费。
法院审理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母亲系村民小组的世居村民,自出生起原始取得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陈某户口于2017年迁入村里,其作为未成年人,生活来源于父母,故陈某取得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向村民发放过年费的村民福利时,陈某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亦应当享有该福利。
不久前,秀峰区法院作出判决:村民小组支付陈某过年费2000元。
法院判决后,村民小组没有提起上诉,现已将过年费付给陈某。
法理评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实施,未经讨论决定实施无效。
但是,并不等于说凡是经过村民讨论决定的事项都合法有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
因此,违法的村规民约条款以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依法无效,对村民没有约束力。陈某未成年时即随母亲生活,生活来源于父母,具有该村村民的身份和资格,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无权剥夺其相应的合法权利。
@广西高院
原标题:《2000元过年费,小伙子,该领!》